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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退不回对方用细沙抵债怎么算抵偿额?征和律所结合三亚(2025)琼02民终9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卖方拖欠应退还的预付货款时提出以货物抵债,但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也未明确约定抵债价格,这种情况下抵债金额该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2民终90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双方就抵债货物的种类、质量标准、数量、单价、抵偿的债务范围等核心要素达成明确合意,若双方未就上述内容协商一致,不能直接认定抵债货物可全额抵偿债务。

2. 若抵债货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或通常使用标准,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相应减少抵偿金额。本案中林某明确提出13车沙“太细了”不符合要求,有权不认可黎某主张的全额抵债。

3. 抵债货物价格约定不明时,优先按照双方交易习惯确定,无交易习惯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若双方均无法举证市场价格,法院可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合理价格。

4. 主张“以物抵债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一方,需对双方存在抵债合意、抵债货物价值足以覆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上半年,林某向黎某购买沙漏土,预付货款22万元。同年9月21日,双方经微信结算确认,林某已拉货物合计171650元,黎某应退还剩余货款43350元。

2023年4月,黎某提出以沙抵债,林某拉走13车沙后,以“沙子太细、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继续抵债,并多次向黎某催要剩余退款。黎某主张该13车沙为海坡粗砂,价值足以抵偿全部欠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黎某提供的13车沙是否足以抵偿全部欠款,抵债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1. 双方未就13车沙的质量标准、抵债价格、抵偿范围达成一致,林某在拉货后立即提出质量异议,且黎某在后续林某催款时仍提出“继续运沙抵债”,说明双方均认可13车沙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黎某关于13车沙已全额抵债的主张与其此前意思表示矛盾,不予采纳。

2. 黎某主张13车沙为高价值的海坡粗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结合双方2022年的交易习惯,细沙漏土价格为1000元/车,本案中林某明确表示案涉13车沙“太细”,一审法院参照该价格标准认定抵债金额为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交易常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黎某上诉,维持原判: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返还货款30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2民终90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中若协商以物抵债,务必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约定抵债货物的种类、质量标准、数量、单价、抵偿的债务范围、交付时间、验收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2. 接收抵债货物时,要及时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若发现不符合约定,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函件等)提出异议,并保留好沟通记录、检验凭证等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默认接受货物质量。

3. 主张以物抵债已清偿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抵债过程中要做好货物交接确认、价值确认的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价值进行评估,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4.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预付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主张问题,若债务人逾期退还预付货款,债权人可主张自应退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标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事人维权时可一并提出该诉求,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