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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的橡胶买卖未结货款起诉还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6民终12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2012年发生的橡胶原料买卖合同交易,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结算时间,卖方2024年才起诉主张货款,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20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买卖合同交易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则。本案中橡胶交易发生在2012年,距离2021年民法典施行早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本案中常某锋作为涉案橡胶企业的老员工,且常年参与民营胶收购交易,熟知企业内部的结算流程,在2012年10月31日案涉橡胶原料完成加工入库后,就应当知晓其有权主张对应货款,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但常某锋因个人误认为货款可与尚欠企业的预借款抵销,长达十余年未正式主张权利,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已于2014年10月届满。此外,常某锋2023年与企业工作人员的沟通仅为核对账目,对方并未明确作出同意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重新确认,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常某锋原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员工,长期从事民营橡胶原料收购业务。2012年9月26日,常某锋以海南某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新星收购站的名义,向该公司下属金水橡胶加工分公司交付25.19748吨橡胶原料,货物于同年10月31日完成加工入库。因常某锋尚欠金江分公司100万元收购橡胶的预借款未还清,其认为案涉货款金额小于欠款,“自己不吃亏”,十余年间未主动向各主体主张支付案涉货款。

2024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起诉常某锋偿还剩余65万元借款,常某锋才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被告支付货款本金55434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2012年完成交付的橡胶交易,常某锋2024年才起诉主张货款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常某锋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熟知民营胶收购的结算规则,在2012年10月货物入库后就应当知晓其有权主张货款,诉讼时效自此起算。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4年10月前曾向各被告主张过案涉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已届满。其2023年与被告工作人员的沟通仅为核对账目,被告未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时效届满后的债务重新确认。

裁判结果

驳回常某锋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343.45元由常某锋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6民终120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交易发生后如果对方拖欠款项,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切勿因人情关系、“债权可以自行抵销”的错误认知怠于行权,否则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将丧失法律强制保护,即便债权真实存在也无法获得胜诉支持。本案中常某锋自以为欠款金额大于货款,就拖延主张权利,最终货款没要到,还要偿还65万元借款,双重受损。
  2. 主张权利时一定要留存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比如带有明确催款内容的书面函件(建议通过EMS邮寄并留存底单、签收记录)、明确提及催要款项信息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清晰的通话录音(要明确提到催要的是哪一笔交易的款项)、对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还款计划等,这些证据可以有效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避免债权过期。
  3.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想要让债权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必须要求债务人作出明确的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比如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确认愿意还款、支付部分款项等,仅仅是对方同意核对账目、配合调查,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无法恢复时效。

此外,关于常某锋提出的本案与借款纠纷案应当合并审理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如果当事人主张双方互负债务想要抵销,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债务抵销的抗辩,并提交相应证据,而非自行怠于行使债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