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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拿转账记录说已还清借条借款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6民终12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拿出债务人生前的转账记录,主张已经还清了有书面借条的借款,这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251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此类争议,法院不会仅以存在转账记录就直接认定借款已清偿,而是会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 第一,还款是否符合交易常理。比如如果转账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且没有合理的提前还款理由,或者还款后债权人仍持有借条原件、债务人未要求收回或销毁借条的,都不符合正常的还款交易习惯,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为还款。
  • 第二,转账的性质是否明确对应案涉借款。如果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债务人或其继承人主张某笔转账是偿还案涉借款的,必须举证证明该转账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不能直接推定所有转账都是偿还在先的有借条的借款。
  • 第三,自认的范围仅限于事实,不包括法律定性。债权人自认收到过债务人的转账,不等于自认该转账是用于清偿案涉借款,继承人不能自行扩大自认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1日,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3年2月1日。当日张某通过其妻子的账户向唐某转账294000元(双方确认预扣了部分利息)。

后唐某去世,其父母唐某勇、许某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勇、许某姑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共计326200元,其中包括有借条的294000元,以及双方其他资金往来中未还清的32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有借条和转账凭证的294000元借款请求,以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为由驳回了32200元的主张。唐某勇、许某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唐某生前累计向张某转账67万元,其中35万元已经覆盖了294000元的案涉借款,且张某在起诉状中自认收到67万元还款,因此案涉借款已经清偿完毕。

争议焦点

唐某勇、许某姑主张的唐某生前所转款项,能否认定为对案涉294000元借条借款的清偿。

法院观点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案涉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23年2月1日,上诉人主张的四笔还款中有两笔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就提前大额还款,不符合常理。
  2. 如果案涉借款已经清偿,唐某未取回借条或要求张某销毁借条,借条仍由张某持有,也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3. 张某在起诉状中自认收到67万元还款,是指该款项用于清偿双方其他无借条的资金往来,并非认可用于清偿案涉294000元借款。且双方的其他资金往来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未被认定为借款,不能据此推定案涉借款已清偿。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某勇、许某姑需在各自继承唐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张某清偿总额不超过294000元的借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6民终125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或其继承人),都要注意留存证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对出借人而言:一是借款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二是如果双方有多笔借款,还款时要书面明确每笔还款对应的具体借款,避免后续因款项指向不明产生纠纷;三是要妥善保管借条原件、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即使借款人去世,也可依法向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
  • 对借款人的继承人而言:一是继承遗产就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放弃继承要作出明确的书面表示;二是主张借款已清偿的,必须举证证明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偿还案涉借款,不能仅以存在转账记录就推定还款,尤其是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更要证明转账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三是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先梳理全部资金往来记录,结合交易习惯、常理等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盲目上诉增加诉讼成本。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砍头息”的常见问题,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约定不合法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