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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用货款抵20万借款我随口说“可以但要还原片款”算不算数?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6民终14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提出用双方其他交易的货款抵扣20万元借款本金,出借人回复“这个也可以,但你还要先还我欠的原片款”,这种带附加要求的回复算不算同意抵扣?不同法律关系的债务能不能互相抵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468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不同法律关系的金钱债务是可以互相抵扣的。很多人以为借款是借款、货款是货款,两码事不能混着算,但法律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哪怕是不同案由的金钱债务,都可以约定抵销,不用必须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第二,判断出借人是不是同意抵扣,不能只看有没有“但是”,还要看附加的内容是不是抵扣的生效条件。本案里出借人说“这个也可以,但是原片款你要先还我”,这里的“但是”只是出借人同时提出了另一笔债权的主张,并不是“你不还原片款,这20万就不能抵扣”的生效条件。再结合后续出借人长达近3年都没催要过这20万的本息、对方提到剩余欠款金额时也没提出异议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20万的货款抵扣已经生效。

第三,出借当天或者次日就收第一期利息,哪怕不是直接从本金里扣,也会被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要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已经多付的利息还要抵扣本金或者返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3月、4月,刘某分两次向蔡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分别约定月息2分、2.5分,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蔡某转账后,刘某当天或次日就支付了第一期利息。2021年10月,刘某的员工王某通过微信向蔡某提出,当月20万借款的利息不转了,直接用货款抵扣20万借款本金,蔡某回复“这个也可以,但是你还有一笔原片款十几万要先还我”。之后刘某就没再支付过20万借款的利息,蔡某也没催要过该笔借款的本息。2023年11月,刘某就剩余的30万借款重新出具了欠条,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要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后来双方因还款金额产生争议,蔡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25万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刘某反诉要求蔡某返还多付的利息7万余元。

法院观点:首先,蔡某对20万借款抵扣货款的回复属于同意,后续提出的原片款主张是另一笔债权,并非抵扣的附加条件,且蔡某在此后近3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张过20万借款的本息,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20万借款已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清偿。其次,蔡某出借资金后当天/次日就收取利息,属于变相预扣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30万扣6000元、20万扣5000元)计算本金。最后,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应当抵扣本金,经核算刘某已经超额支付利息31317.13元,蔡某应当返还。此外,刘某在欠条中承诺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且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蔡某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某需向刘某返还多支付的利息31317.13元;刘某需向蔡某支付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6民终146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收到对方的债务抵扣提议时,要是不同意一定要明确回复“不同意抵扣”,不要含糊其辞,也不要只提其他要求不明确反对,不然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同意抵扣。如果是附条件同意,一定要写清楚“只有满足XX条件,本人才同意抵扣”,避免产生歧义。
  2. 民间借贷出借时,尽量不要在放款当天或者次日就收取第一期利息,这种操作会被法院认定为变相预扣本金,直接减少你的借款本金基数,反而得不偿失。建议约定每月固定日期付息,至少间隔一个完整的计息周期。
  3. 如果双方约定用其他交易的货款、服务费等抵扣借款,最好签订书面的债务抵销协议,明确抵扣的金额、对应的借款、抵扣时间,避免后续一方不认账。如果只是微信沟通,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4. 要是对方提出抵扣但你不认可,一定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催要该笔借款的本息,保留好催要记录,一方面可以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诉讼时效经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