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工程款被法院划给转包人债主 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陵水(2025)琼96民终190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发包人因转包人的对外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了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该笔划扣款是否应当计入发包人已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就该笔款项再次承担支付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902号生效判决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存在明确的法定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仅有权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因转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基于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强制执行划扣了相应数额的款项,该划扣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履行了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计入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总额,相应扣减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因此,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就该笔已被法院划扣的款项向发包人主张支付,仅能就发包人剩余欠付的工程款主张权利,以此避免发包人承担重复支付的不公平责任。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某某科教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教公司)将海南陵水某体育场项目发包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后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黄某、吴某,二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资金、人员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工程已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并交付使用。2024年,各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5980915.60元,某某科教公司已直接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0725614.67元。
因某某建设公司负有其他到期债务,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科教公司享有案涉工程到期债权为由,于2023年8月强制划扣某某科教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黄某、吴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科教公司支付工程款6621877.11元。
争议焦点:某某科教公司被法院强制划扣的9000000元是否应计入已付某某建设公司的案涉工程款,某某科教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科教公司除案涉工程外无其他建设工程合作,法院划扣的9000000元系针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债权采取的执行措施,应认定为某某科教公司已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仅能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扣除已直接支付的50725614.67元及法院划扣的9000000元后,某某科教公司欠付某某建设公司工程款为6255300.93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某某科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某、吴某支付工程款6255300.93元,驳回二人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琼96民终1902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是要及时推动工程结算,固定与转包人、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债权数额,避免因债权不明确导致权利难以主张;二是要密切关注转包人的经营状况与涉诉执行信息,若发现转包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划扣发包人处的工程款,要及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工程款的实体权利,避免款项被错误执行后向无履行能力的转包人追偿不能。若款项已被划扣,可依法向转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 对发包人而言: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要及时核对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若存在实际施工人或其他权利人对工程款主张权利的,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避免被错误划扣;同时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要全面核算已付工程款(含被法院划扣、代付的款项)总额,确保付款不超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避免承担重复支付的风险。
-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两项建设工程纠纷常见裁判规则:第一,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由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实际施工人不属于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主体,相关主体在维权时需注意权利边界,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