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因结婚迁入文昌农村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征和律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9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农业户口人员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是否当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主张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6民终1976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核心标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户籍、是否在本集体形成固定生产生活关系两个参考因素。
对于原系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仅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长期在当地居住,若未取得本集体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未经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同意其取得成员资格,且无法证明自身完全以本集体土地作为唯一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应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主张分配征地补偿款。此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仅为社保保障层面的政策性安排,不能直接等同于村集体对其成员资格的实质性确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原户籍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2003年与文昌市文城镇凌村村民委员会大园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园某村民小组)村民朱某琼登记结婚。2008年起,徐某随妻子在大园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以家庭承包土地的农业生产为收入来源。2022年2月28日,徐某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大园某村民小组,户别为家庭户口,但未被登记为该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也未取得独立的承包地。
因文昌国际航天城项目建设需要,文昌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3年1月、3月、7月发布案涉地块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5月,大园某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发放征地补偿款,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可分得50万元,但未将徐某纳入分配范围。徐某认为其已落户且长期居住,还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15.3万元,应当具有成员资格,遂起诉要求村小组支付50万元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徐某是否具有大园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分得50万元征地补偿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户籍和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承包地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具备该功能。
本案中,徐某原系非农业户口,虽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大园某村民小组,也长期在当地居住,但并未取得该村的家庭承包地或相应承包经营权,且村集体明确不同意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不能当然等同于对其成员资格的确认。因此,徐某不符合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琼96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6民终1976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非农户口人员拟通过夫妻投靠、入赘等方式落户农村并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建议提前了解该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必要时可要求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议定程序确认成员资格,留存书面决议文件,避免后续征地补偿分配时产生纠纷。
- 切勿混淆政策性社保待遇与成员资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耕地地力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可能仅基于户籍关联、土地实际耕种等事实,不必然代表村集体已认可你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成员资格仍需符合法定认定标准。
- 若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当事人应重点收集「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核心证据: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为共有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凭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村集体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以支撑成员资格的主张。
- 需要注意的是,若村集体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侵害了具有合法成员资格人员的权益,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及时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