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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建筑设备约定甲方没付款就不算逾期违约金,这约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11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业主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承租方不能按期付款的,承租方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此类“背靠背”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未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出租方能否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110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业主资金不到位则承租方免付逾期利息”条款,属于典型的“背靠背”风险转移条款,在承租方为大型建筑企业、出租方为中小微租赁企业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作为承租方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大型企业不得以其与上游业主之间的结算纠纷,对抗下游中小微供应商的合法付款请求,否则将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

第二,租赁合同未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但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方逾期交货的高额违约金标准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出租方主张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双方结算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而非一概从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海南某公司(小微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与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大型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先后签订两份《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海南某公司向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承建的东方市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房项目提供钢管、扣件、钢笆网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

合同约定:“由于业主单位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导致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的,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约定海南某公司逾期送货需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合同履行后,双方于2023年2月15日完成最后一次月度结算,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18968970元,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已支付10180000元,尚欠租金8788970元。后双方因租赁物报损报停、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海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等。

争议焦点

1. 合同约定的“业主资金不到位则承租方不承担逾期利息”条款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承租方免责的依据?

2. 合同未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海南某公司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作为大型企业的分公司,不应以业主单位资金不到位、海南某公司未开具发票等理由作为拖延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其主张不支付逾期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出租方逾期送货的违约金标准,未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根据公平原则,参照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海南某公司主张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正当合理,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直接调整为一年期LPR,存在不当。

第三,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截止2023年2月15日的欠付租金8788970元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息,2023年2月16日至5月20日的欠付租金自2023年8月21日起计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租金及利息的判项;改判某某建工公司分公司、某某建工公司向海南某公司支付租金9243171.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788970元按年利率5.475%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454201.51元按年利率5.175%自2023年8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驳回海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1107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建筑设备出租方的建议

  1.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谨慎接受“背靠背”付款及免责条款,明确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约定为LPR的1.5-4倍),避免出现仅约束出租方、不约束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
  2. 如果承租方为大型企业,出租方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也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该标准远高于LPR的1.5倍,维权时可优先选择适用。
  3. 收到承租方的报损报停通知后,应在3-7日内及时核对租赁物数量、现场核实情况并书面回复,避免因未及时回复被认定存在过错,影响后续租金的主张。

对建筑设备承租方的建议

  1. “业主资金不到位”不能成为拒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当然抗辩理由,尤其是面对中小微供应商时,大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否则可能承担更高的逾期利息,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
  2. 租赁物确已毁损灭失需要报停的,应及时与出租方共同清点、核对数量,签订书面的报损报停协议,明确租金截止时间及赔偿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其他实务要点

本案中关于租金计算截止时间的争议也值得注意:法院认为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报损报停通知后,出租方未及时回复的,租金原则上计算至通知到达之日;但承租方在报停后仍陆续归还租赁物的,应按实际归还情况分段计算租金,而非直接以最终未归还的租赁物数量计算报停前的租金,该裁判规则对租赁双方均有参考意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