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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的工程合作算合伙还是承揽?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11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个人承接工程时往往不会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靠口头约定开展合作,后续发生纠纷时最核心的争议往往是:双方到底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还是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付款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直接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1143号生效判决分析:区分合伙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核心标准有三点:第一,是否存在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明确合意;第二,是否约定了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亏损承担规则等合伙核心条款;第三,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是共同经营项目,还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换取报酬。 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作,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合伙核心事项达成了合意,无法举证的,法院将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此外,对于承揽人发送的完工价款结算文件,定作人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证明价款有误的,法院会采信结算文件载明的价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3年6月,刘某承包海口市某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经人介绍认识符某甲,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符某甲负责铝合金门窗的定制与安装。合作过程中,刘某先后向符某甲支付款项685000元,另代付工人工资18000元、通过开发商代付工人符某乙100000元。

2024年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其支付的款项为合伙出资,要求符某甲返还多付出资373000元及利息;符某甲提出反诉,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要求刘某支付剩余铝合金门窗款285422元。

符某甲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完工价款清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088422元,刘某收到该清单后未予回复,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价款有误。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判决刘某向符某甲支付剩余款项285422元,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114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工程类合作无论金额大小,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法律关系性质、核心权利义务,避免仅靠口头约定引发后续纠纷。 第二,如果双方确实是合伙关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分工权责、退伙结算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证明合伙关系存在。 第三,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对方发送的结算文件、价款确认、工程量确认等重要文件,无论以微信、邮件等任何形式发送,如有异议务必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认可相关内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发生纠纷后,主张特定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