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仅占部分仓库要按全面积付占有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儋州(2025)琼97民终1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完全腾退仅占用部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应当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还是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面积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121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负有完整腾退租赁物的法定及合同义务,若仅部分腾退、仍留有物品占用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无法整体出租利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面积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而非仅按自身实际占用的部分面积支付。
其次,若承租人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存在,无法举证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与本案租赁纠纷无关的其他债权债务(如承租人主张的出租人欠付电费),若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不会一并处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8年11月,周某与儋州某丰农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位于儋州那大镇的仓库出租给该公司用于肥料生产存放,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租赁面积按3700平方米计算,租金标准为7.6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日届满。
租赁到期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该公司仅拆除部分生产设备,但仍留有肥料占用仓库部分区域,未完成整体腾退。2024年周某起诉要求该公司按全部3700平方米标准支付2024年1月至10月的占有使用费281200元并腾退仓库。该公司抗辩称仅实际占用1056平方米仓库,其余面积已由周某自行使用经营木材加工,应按实际占用面积计费,同时主张周某使用其变压器产生的电费应抵扣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到期后承租人负有完整腾退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仅部分腾退、仍存放物品的行为导致出租人无法整体出租利用仓库,应承担全部租金损失;承租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按实际占用面积计费的口头协议,电费纠纷与本案租赁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未提起反诉,不予处理。最终判决儋州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向周某支付占有使用费281200元并腾退案涉仓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琼97民终1213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租方的风险防控建议:一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未完整腾退的,无论实际占用面积多少,均需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面积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避免后续争议;二是租赁到期后及时对租赁物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公证取证,固定承租人未腾退物品、阻碍出租使用的证据,为主张占有使用费提供完整依据;三是若承租人提出抵扣其他债务的要求,需明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的可拒绝在本案中处理,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 对承租方的风险防控建议:一是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部分租赁物,务必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占用面积、计费标准、占用期限等核心内容,切勿仅作口头约定,避免后续举证不能;二是租赁到期后若不再续租,务必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全部腾退、清扫干净后与出租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留存交接确认文件,避免因遗留少量零散物品被主张全部面积的占有使用费;三是若出租方存在欠付己方其他费用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不能直接单方主张抵扣,否则法院不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 其他争议提示:如双方在租赁期间产生水电费、设施使用费等其他费用,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扣规则,或在纠纷产生后一并协商解决,避免分开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