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没写单价要不到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儋州(2025)琼97民终16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送货单未标注货物单价,供货方无法单独提供单价直接证据时,能否通过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主张欠付货款?个体工商户转让后,原经营者是否需要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1699号生效判决分析:送货单未标注单价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极为常见的举证瑕疵,若供货方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结算单、过往交易凭证等直接证据证明单价,很可能像本案一审一样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请。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可以直接采信该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吴某某正是凭借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案涉货物单价、总货款事实,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同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即便后续店铺转让、工商信息变更,原经营者仍需对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系白沙牙叉某某酒吧(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2023年起该酒吧多次向吴某某采购崂山啤酒、德欧啤酒,每次送货均由陈某确认的酒吧工程部主管卜金弟在送货单上签字,2023年12月29日前的货款已全部结清。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吴某某分四次向该酒吧送货共400箱德欧啤酒、400箱崂山啤酒,仍由卜金弟签收,但送货单未标注货物单价。2024年4月,陈某将酒吧转让给案外人,工商登记名称及经营者均发生变更。吴某某向陈某主张欠付货款32800元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案涉送货单未标注货物单价,吴某某主张的32800元货款是否有事实依据;陈某是否需要对案涉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提交的送货单仅标注了货物数量,未标注单价,经法院释明后仍未提交单价证明材料,且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卜金弟未对货款金额作出确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吴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另案已生效的(2024)琼902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已明确查明确认:案涉四次送货的总欠付货款为32800元,结合吴某某向转让后酒吧供应同类啤酒的单价、双方2023年的交易习惯,吴某某主张的德欧啤酒36元/箱、崂山啤酒46元/箱符合市场行情及双方交易惯例,陈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案涉债务产生于陈某经营酒吧期间,根据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的规定,陈某应当向吴某某支付欠付货款。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琼902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二、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吴某某支付啤酒货款32800元;三、驳回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169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供货方在日常交易中应当完善送货凭证管理,送货单必须明确记载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总金额,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经确认的授权人员签字,避免出现“只签数量不签金额”的举证漏洞,从源头降低维权风险。
- 若确实出现送货单未标注单价的情况,不要仓促起诉,应当先全面收集补强证据:一是双方过往的交易结算凭证、付款记录,证明长期形成的单价交易习惯;二是和对方实际经营者、授权人员的沟通记录,一定要取得对方对单价、总欠款的明确确认,单方发送的对账信息未获回应的,证明力极低;三是查询是否有其他关联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案涉交易的相关事实,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可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明确自身的债务承担规则,即便后续转让店铺、变更工商登记,对于自身经营期间产生的合法债务,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存在“转让店铺就不用还旧债”的法律空间,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及时结清对外债务,避免后续产生诉讼纠纷。
- 本案中吴某某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未完成单价的举证责任,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对证据收集、举证规则不熟悉,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举证不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