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无法开工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28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与他人签订合作建厂合同,因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导致项目无法开工,违约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已缴纳的合作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2859号生效判决分析:
- 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一方负责提供项目全部合法经营手续的,该方应当确保项目符合建设、经营的法定行政许可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必备手续导致项目无法开工的,属于提供手续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无权主张相对方赔偿其租金、利润等损失。
- 合作合同未明确约定由相对方承担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等报建辅助义务的,提供手续的一方不能以相对方未提交相关材料作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免责理由。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的还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28日,海南某某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海南某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环评等全部合法手续及厂区场地,黄某某负责安装设备、建设厂房,合作经营机制砂项目;黄某某需在2024年4月2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并投产,同时缴纳保证金118000元,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合同签订后黄某某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但海南某某公司直至二审审理期间仍未取得案涉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始终无法开工建设。海南某某公司起诉主张黄某某未按约定建厂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黄某某赔偿租金、利润、电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黄某某反诉要求海南某某公司退还保证金并赔偿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 案涉《合作合同》是合意解除还是海南某某公司有权法定解除?
- 黄某某是否应当赔偿海南某某公司的租金、利润等损失?
- 海南某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黄某某缴纳的保证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合同》明确约定由海南某某公司提供项目全部合法手续,其未取得项目建设必备的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无权主张黄某某构成根本违约,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双方一审中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为合意解除。因海南某某公司未完善报建手续是项目无法开展的主要原因,其主张黄某某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海南某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黄某某缴纳的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海南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合同》,黄某某向海南某某公司返还场地,海南某某公司向黄某某退还保证金118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285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作类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核心义务,尤其是行政许可办理、土地性质合规性等涉及项目合法性的核心责任,避免后续出现责任推诿。如果约定由一方负责提供全部合法手续的,应当明确约定手续办理的时限、未按时办结的违约责任,以及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 合作方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核实相关行政许可是否齐全,不要盲目投入设备、人员等成本,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自身投入无法追回的风险。如果发现对方未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催告,留存沟通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缓履行己方义务。
- 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定金等款项,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性质、退还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就款项退还、场地返还、损失承担等事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