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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自然人承接项目勘察设计及手续跑办合同无效?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27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自然人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职能部门手续跑办事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是否因受托人是自然人、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而无效?受托人将合同项下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272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案涉《委托协议书》的性质为委托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因受托人是自然人而无效。本案中,委托事项不仅包含勘察设计工作,还包括对接相关职能部门的手续跑办等事务,符合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法律特征;且委托人饶某向明知高某刚是自然人,仍委托其办理相关事项,也认可高某刚组织团队(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完成专业工作,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受让人季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高某刚将《委托协议书》项下的金钱债权转让给季某,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饶某向,该转让对饶某向发生法律效力,季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因委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案涉项目未能推进系因饶某向未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所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高某刚已完成约定的委托事务,故饶某向应按约定支付全部委托费用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21日,上诉人饶某向与案外人高某刚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饶某向委托高某刚办理河北芽世界茶叶全国总部一期、二期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对接相关职能部门的手续跑办事宜,勘察和设计费全包价685000元,高某刚交付成果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2022年12月22日,高某刚与被上诉人季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承办上述委托事项,取得的费用平均分配。2022年12月25日,高某刚与北京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该公司承担案涉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支付了部分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某刚及设计团队提交了设计方案,相关图纸经开发区工作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且案涉项目取得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施工通道审批等手续。后因饶某向未取得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未能推进建设。

2024年2月20日,高某刚与季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高某刚将案涉《委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季某,并向饶某向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季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向支付685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饶某向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如何?季某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 高某刚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饶某向应否支付全部勘察设计费?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效力与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事项包含勘察设计及手续跑办等内容,饶某向委托高某刚办理相关事项,且认可高某刚组织团队负责,故案涉协议性质为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高某刚将案涉金钱债权转让给季某,已通知饶某向,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季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委托事项完成情况:法院认为,在案微信群聊记录、行政审批文件、设计图纸、勘察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刚已完成委托事项;案涉项目未能推进系因饶某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所致,并非设计方案或受托人原因,故饶某向应按约定支付全部委托费用。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冀01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9元,由上诉人饶某向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2729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委托协议前,需明确委托事项的性质与边界:如果委托事项仅为事务性代办(含部分需专业资质的工作),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合同,同时可约定受托人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完成专业工作,避免后续因合同性质争议被认定为无效。若核心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内容,务必直接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合同,否则可能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影响权益主张。
  2. 债权转让需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转让金钱债权时,建议通过书面快递、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明确告知债权转让的内容,避免因未通知导致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增加维权成本。
  3. 委托事务履行过程中要留存完整证据:受托人应注意留存成果交付、沟通协商、工作推进的全部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交付凭证、审批文件等);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受托人可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合同约定主张相应报酬,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制定维权方案。
  4. 此外需要注意,若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需结合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