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持盖有废弃村委公章的欠款证明索要修路工程款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27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为村集体垫资修路,持加盖已废弃村委会公章的欠款证明索要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2783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此类持有瑕疵欠款凭证索要工程款的纠纷,法院会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若存在以下情形,欠款主张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一是债权人对欠款凭证的出具时间、出具人员等核心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二是欠款凭证上加盖的公章在主张的出具时点已经被废止停用,无法代表村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大额欠款无对应的工程量核算记录、村集体会议决议、财务账目记载等配套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杨某的主张因同时存在上述三项证据瑕疵,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真实案例
杨某系石家庄市栾城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段干村)村民,1996年左右承揽了本村的街道硬化工程并完成施工。后杨某主张村委会尚欠其工程款399736元,遂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及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中,杨某提交了一份加盖“栾城县郄马镇段干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证明》作为核心证据,起初称该证明是2005年由时任村会计杨某出具,后又改称是1999年由时任村会计张某出具,关于出具时间、出具人员的陈述前后多次反复,且无法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
而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证明显示,“栾城县郄马镇段干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早在2001年10月就已经被废止,更换为“栾城县郄马镇段干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时任会计杨某也出具证明否认自己出具过该欠款凭证,杨某所称的出具人张某也未出庭作证。此外,案涉39万余元的欠款属于大额款项,但杨某无法提供对应的村集体会议决议、工程量核算单、财务账目记载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核心欠款证明存在多处瑕疵,无法证实村委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278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民为村集体承揽工程时,务必要求村委会出具规范的欠款凭证:凭证上要明确记载工程量、欠款金额、出具时间、出具人员姓名及职务,并加盖当期合法有效的村委会公章,最好同时留存村集体关于该工程的会议决议、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核算明细等配套文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对于年代久远的债权,要及时留存催要证据:不仅要定期向村集体主张权利,还要通过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时任村干部证言等方式留存催要凭证,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记忆偏差,进而出现陈述前后矛盾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况。
- 若村集体以“无账目、无记录”为由拒付工程款,债权人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村集体的历史财务账目、交接记录等材料,也可以申请时任村两委成员、工程经手人、施工人员等出庭作证,补强证据效力。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集体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大额资金支出需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若债权人仅持有单一的欠款凭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欠款真实性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