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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对账后再付的承揽费没对账就不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28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涉案款项需经对账互相抵扣后再支付的,付款方能否以“未完成对账”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拒绝支付款项?涉及多个项目整体结算的反诉请求,能否在单笔款项的本诉中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285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协议》及《应付款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次,虽然约定剩余18万元需对账抵扣后支付,但“对账”属于双方共同义务,付款方若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需举证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对账义务、而收款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否则仅以“未对账”为由拒付款项,有违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最后,若反诉请求涉及双方多年合作期间多个项目的整体管理费结算,与本诉仅主张单笔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具有直接对应性,未完成对账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认定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反诉方可就相关请求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山西某某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立河北分公司,任命李某起为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约定分公司独立核算并按比例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2023年4月,某某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淼与李某起签订《协议》,约定支付李某起枣强调压装置设计信息费、图纸审图审核费共计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起不再担任公司相关职务。2023年5月19日,双方另行签订《应付款约定》,明确前述20万元已付2万元,剩余18万元待总公司与分公司对账后互相抵扣再支付余款。后双方未完成对账,李某起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8万元,某某燃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某起支付合作期间欠付的管理费176975.23元,主张与案涉18万元抵扣。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起的本诉请求,驳回某某燃气公司的反诉请求,某某燃气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二项:一是案涉18万元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因未对账而不成就;二是某某燃气公司提出的管理费反诉请求是否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法院观点

石家庄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应付款约定》合法有效,某某燃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积极履行对账义务而李某起拒不配合,一审判令其支付18万元符合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并无不当。关于反诉请求,双方对管理费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多个项目的整体结算,未完成对账的情况下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某某燃气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存在的文字笔误等瑕疵已通过补正裁定纠正,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山西某某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1民终2852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付款相关约定时,应明确对账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与时限。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仅模糊约定“对账后付款”,但未明确谁来发起对账、多久内完成对账、对账不成如何处理,极易引发扯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应于本约定签订后10日内主动向收款方发送对账明细,收款方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对账结果;付款方逾期未发起对账的,收款方有权直接主张全额付款,无需等待抵扣”,从根源上规避付款方恶意以“未对账”为由拖延付款的风险。
  • 第二,主张对方拒不对账的,需留存充分的催告对账证据。如果确实需要以“对方拒不配合对账”作为抗辩理由,一定要留存主动发起对账的痕迹,比如加盖公章的对账函快递底单、微信/企业微信/邮件发送对账明细的记录、催告对账的通话录音等,否则空口主张对方不配合,法院难以采信。
  • 第三,提起反诉前需判断与本诉的关联性。如果反诉请求是针对双方多年合作的整体结算,而本诉仅为单笔明确的款项,二者不具有直接对应抵扣关系的,建议优先单独提起诉讼,避免因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被法院驳回,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本案中某某燃气公司的管理费请求并非完全没有主张空间,只是因涉及项目过多、未完成对账不宜在本案合并,其整理好全部项目的结算证据后,仍可另行起诉向李某起主张欠付的管理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