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成功案例 > 买卖合同纠纷 > 第三方支付的货款涉赃被追缴买方还要再付吗?征和律所石家庄案例解读

第三方支付的货款涉赃被追缴买方还要再付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1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的货款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追缴,导致卖方未实际收到对应款项的,买方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付款责任?是否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120号生效判决分析: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是买方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无论买方是自行付款还是委托第三方代付,都应当确保卖方实际收到对应款项。如果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因涉刑事犯罪被追缴,导致卖方未实际收到货款的,属于买方未完成付款义务,该付款失败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为第三方是买方选定、委托的付款主体,卖方对款项来源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相应损失。

具体到本案情形,买方委托境外客户通过非正规渠道转账支付货款,因款项涉诈被公安机关追缴,卖方正常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对款项涉赃无过错,因此有权要求买方重新支付对应货款,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委托付款的第三方另行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龙某萍、晏某生系夫妻,共同经营灯笼批发零售生意,某某灯笼配件加工厂是位于石家庄的灯笼生产厂家。2022年,龙某萍、晏某生从某某灯笼配件加工厂陆续采购灯笼等货物,总货款共计66060元,双方对货款金额均无异议。

付款阶段,龙某萍自行向加工厂经营者李某转账支付了36000元,剩余30000元货款,二人委托其越南客户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李某。2022年11月29日,杨某账户向李某转账30000元。

后因杨某账户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其转账给李某的30000元中26213元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赃款并依法追缴,某某灯笼配件加工厂实际未收到该部分货款。双方就该笔货款的支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加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萍、晏某生支付货款262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加工厂的诉讼请求,龙某萍、晏某生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完成付款义务,加工厂自行上交赃款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双方曾协商由加工厂分担3000元损失,故无需再支付货款。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的货款因涉赃被追缴,卖方未实际收到的,买方是否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萍、晏某生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货款,因第三方款项涉及刑事犯罪导致卖方未实际收到26213元货款,且某某灯笼配件加工厂对款项涉赃并无过错,因此龙某萍、晏某生的付款义务并未实际完成,应当继续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人与越南客户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某萍、晏某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某某灯笼配件加工厂货款262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621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23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12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接收货款时,尽量要求付款方通过其自身实名账户或对公账户转账,谨慎接收陌生第三方的转账,尤其是境外客户委托的第三方付款,务必核实款项来源,优先选择正规跨境支付渠道,避免因收到赃款被冻结、追缴,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如果收到的货款突然被公安机关冻结,不要慌乱,第一时间整理好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包括买卖合同、发货单、物流记录、收货确认函、沟通聊天记录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明情况;同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付款方,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协商后续付款方案,避免协商不成时无据可依。
  3. 买方如果确实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付货款,最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付条款,写明代付方主体信息、代付金额、代付时间,同时明确约定“如代付款项因合法性问题被冻结、追缴,导致卖方未实际收到货款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买方需另行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提前划清责任边界,避免承担双重付款的风险。
  4. 纠纷协商过程中,为了促成和解作出的让步,不要轻易认可对方的不实主张,最好在沟通时明确标注“本次协商让步仅为和解目的,不构成对自身责任的认可”,防止后续诉讼中被对方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