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安装壁挂炉未按时交资料要罚钱?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委托安装服务合同中,受托方承诺逾期提交验收资料需支付罚款的,委托方能否直接以该罚款抵扣欠付的安装服务费?主张罚款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341号生效判决解答:委托方主张以逾期罚款抵扣欠付安装费的,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一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受托方确实存在逾期提交资料的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罚款适用情形;二是双方对罚款的抵扣有明确约定,或在最终对账结算时已就罚款事宜进行核对、确认抵扣。若委托方无法举证证明违约事实成立,且在双方最终出具结算欠条时未提及、核对抵扣罚款的,不符合正常交易常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罚款抵扣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诺科牌壁挂炉在深泽县的代理商,2018年起委托曹某、刘某龙二人负责当地壁挂炉的推广、安装及资料整理工作,安装费与政府补贴发放挂钩结算。2020年10月20日,曹某向商贸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8-2019年度所有安装资料、照片、台账的整理工作,逾期每月罚款2000元。2024年2月3日,经双方对账并在当地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商贸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曹某、刘某龙推广安装费40万元,约定了对应付款条件,后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尚欠30万元未付。此后商贸公司以曹某、刘某龙逾期提交资料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二人支付5万元罚款并抵扣欠付安装费。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商贸公司提交的承诺书、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刘某龙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料提交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商贸公司2024年2月出具欠条时,距承诺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去3年多,若确实存在逾期违约情形,其未在对账时提及罚款、也未进行抵扣,不符合一般交易常理。因此对商贸公司主张的5万元罚款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曹某、刘某龙推广安装费30万元,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341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委托合同订立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履行标准、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尤其是涉及政府补贴、第三方验收的事项,要明确资料提交的具体要求、对接主体和验收标准,避免事后因“是否完成义务”产生争议。
- 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确认、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积极主张权利,避免长期怠于主张导致证据灭失、或被法院认定不符合交易常理。
- 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务必将所有往来款项、违约金、罚款、未决争议等事宜一并核对清楚,在结算凭证中明确载明是否抵扣、抵扣金额、未决事项处理方式等内容,防止结算后再产生新的纠纷。
- 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若约定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若约定金额不足以覆盖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调高,建议双方结合实际损失合理约定违约金额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