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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资名义占用租赁场地,出租人解除合同后需腾退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6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以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的名义将租赁场地交由第三方实际占有使用,是否构成违法转租?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实际占有场地的第三方是否负有腾退返还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69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判断是否构成转租的核心标准是承租人是否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实际让渡给第三方,而非行为的名义。若承租人以“合资合作”“股权转让”“联营”等为名,行转租之实,即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场地交由第三方独立占有使用、收益的,仍会被认定为违法转租。

第二,承租人违法转租的,出租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而实际占有租赁物的第三方,因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其占有租赁物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属于无权占有,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权利人,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返还租赁物。

第三,实际占有人因腾退产生的投资损失、经营损失等,属于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或投资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人可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腾退场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河北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公司)从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的案涉场地,后以河北省金融票据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的名义,将部分场地出租给石家庄高天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给他人,不得擅自转租。

2022年3月,某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转让公司80%股权,后与安某共同出资设立石家庄高天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饮品公司),将案涉租赁场地交由某某饮品公司实际用于饮用水生产经营,未将该情况告知出租人某某管理公司。

因某某科技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某某管理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向某某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某某科技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案涉场地实际由某某饮品公司占用,拒不腾退。某某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饮品公司共同腾退场地。

一审判决支持了某某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某饮品公司不服,以“其占用场地不在租赁范围内、其系善意次承租人”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占地范围问题,根据《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代管运营协议》及军队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回函等证据,足以认定某某饮品公司占用的场地属于租赁范围,某某饮品公司提交的土地证、航拍图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转租问题,某某科技公司未经出租人同意,虽以《合资合同》形式将场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转让标的授予某某饮品公司股东,但股权转让仅产生股东间权利义务变更的效力,实质是将租赁场地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某某饮品公司,构成变相转租,违反了合同中禁止转租的约定。
  3. 关于腾退义务问题,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9月10日合法解除,某某科技公司作为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某某饮品公司作为实际占有人,其占有行为因缺乏出租人合意而自始欠缺合法基础,属于无权占有,亦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定责任。
  4. 某某饮品公司主张的搬迁导致的水源缺失、投资损失等问题,属于其与某某科技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衍生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某某饮品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69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人而言: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的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日常经营中应定期对租赁场地进行巡查,核实实际使用人与承租人是否一致,发现转租或变相转租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避免因逾期未提异议被认定为默示同意转租;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将解除通知同时送达承租人和实际占有人,必要时可将实际占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一并主张腾退义务,减少后续维权成本。
  2. 对承租人而言:若确需与第三方合作使用租赁场地,应事先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明确约定合作使用的方式、范围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转租;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合资”“股权转让”“承包经营”等名义变相转租,此类行为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转租,不仅会导致合同解除、承担高额违约金,还可能需要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3. 对实际占有人而言:在使用他人承租的场地前,应严格核实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要求其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或同意合作使用的书面文件;必要时可直接与出租人沟通确认,避免因承租人违法转租导致自身被迫腾退、投资损失无法及时挽回的风险。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场地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4. 关于租赁范围的举证问题,若当事人主张实际占用场地不在租赁范围内,应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测绘报告等充分证据,仅自行制作的航拍图、不完整的土地证复印件不足以推翻租赁合同及权属方出具的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