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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租金减免协议约定不得再减租 遇市政道路封堵影响经营还能减租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签订租金减免协议,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此后因市政工程封堵租赁物出入口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再次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自行解决通行问题产生的费用,能否与欠付租金相互折抵?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727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租金减免协议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减租”的约定,仅适用于协议签订时已存在的争议事由,对于协议签订后新发生的、签订时无法预见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客观情况,不适用该限制约定。本案中市政道路封堵发生在减免协议签订之后,属于新的事实,承租人有权据此主张权利。
  2. 出租人负有法定的适租义务,即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便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原因是第三方市政工程,出租人也应积极协调解决承租人的合理使用需求,怠于履行协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3. 在承租人已举证证明租赁物使用受到实际影响、但无法精确证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损失数额,并将承租人的损失主张与出租人的租金主张进行相互折抵,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损失的精确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石家庄某某公司(出租人,原名称为石家庄市某某开发总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园(承租人,经营幼儿园)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租位于石家庄市的房屋及后院用于幼儿园经营,租期3年(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租金逐年递增,按季度支付。

2023年3月,双方因疫情影响签订《租金减免协议》,约定为承租人免除2.5个月租金共计15.4万元,同时明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承租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等”。

2023年4月起,因石家庄市二环路整治提升工程,幼儿园大门被封堵,无法正常通行。承租人多次通过微信、发送书面文件等方式,要求出租人协调整改侧门通行、减免相应租金,但出租人始终未予解决。2023年8月,承租人自行签订施工协议,改造开通西门用于通行。

后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34.9万元及违约金,承租人反诉要求降低封堵期间租金标准、减免疫情期间租金、支付开通西门的施工费用。

争议焦点

1. 双方已签订租金减免协议约定不得再减租,承租人能否以市政道路封堵为由再次主张减免租金?

2. 承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其损失主张能否与欠付租金折抵?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市政道路封堵是《租金减免协议》签订后出现的新的客观情况,不属于协议签订时已预见的争议范围,不受“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减租”约定的限制。出租人作为出租方,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在承租人提出通行问题后长达4、5个月的时间内怠于解决,确实对幼儿园的正常经营产生了影响。虽承租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将承租人的减免租金、施工费主张与出租人的租金主张相互折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出租人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承租人的反诉请求;出租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727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人而言:不要盲目认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减租”的约定可以一劳永逸。对于协议签订后新发生的、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政策性、市政类客观事由,承租人仍有权主张合理减免。收到承租人的使用障碍反馈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如申请开设临时通道、调整施工时间等),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承担额外责任。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的,还应兼顾社会责任,主动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合理诉求,降低涉诉风险。
  2. 对承租人而言:遇到租赁物使用受影响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含微信、邮件、函件)通知出租人,明确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诉求,留存全部沟通证据。若出租人拒不解决,可自行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本案中开通备用通道),但需注意保留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全部费用凭证,便于后续主张权利。即便无法精确举证损失金额,也可结合经营数据、行业平均水平等主张法院酌定减免,不要因证据不充分直接放弃权利。
  3. 关于疫情租金减免的额外提示:若双方已就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签订书面协议,且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一方不得反悔要求额外减免。因此签订减免协议前,双方应充分协商,将已有的全部争议事项明确写入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