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付款方?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进而确定付款责任主体?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813号生效判决解答: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时候,法院通常会从三大核心维度综合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一是协商沟通维度,即日常对接供货、对账、催款的主体身份,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二是货物使用维度,即涉案货物是否实际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或施工项目,公司是否为实际受益方;三是付款履行维度,即已付货款的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
如果对接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货物实际用于公司承接的项目,且法定代表人已支付部分货款的,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会依法认定该公司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此外,买卖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买方不能以其与第三方的合同效力纠纷、第三方未向其付款等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月,江苏某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环保公司)与诸暨市某某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环保公司)签订某某钢铁有限公司除尘大修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氧气等施工辅助材料费用由乙环保公司自行承担。乙环保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为其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起,薛某通过微信与李某对接,向上述除尘大修项目供应工业氧气。交易过程中,李某曾要求薛某开具购买方为甲环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甲环保公司也代为支付了前两笔氧气款。2022年4月,薛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尚欠121045元氧气款的明细清单,李某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李某向薛某转账支付1万元货款。后薛某多次催要剩余111045元货款未果,遂将乙环保公司、李某、甲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乙环保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判决乙环保公司支付薛某货款111045元及相应利息,李某承担补充给付义务,驳回薛某对甲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乙环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甲环保公司的施工合同无效,案涉货款已申报给甲环保公司,应由甲环保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时,应当结合合同订立的沟通过程、货物实际使用情况、付款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本案中,薛某始终与乙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供货、对账、催款事宜,案涉氧气全部用于乙环保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李某也实际支付过部分货款,足以认定乙环保公司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乙环保公司以其与甲环保公司的施工合同无效、甲环保公司未向其付清工程款为由拒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81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易前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方主体、货物规格、价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源头减少纠纷风险。若客观上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务必留存好全部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等)、送货凭证、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尤其要核实对接人的身份(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持有公司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出现“认人不认公司”的扯皮情况。
- 向公司供货时,尽量要求对方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付款的,要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项目、用途,方便后续证明交易相对方为公司,而非个人。
- 若买方以“货物是给第三方用的、你找第三方要钱”为由拒付货款,不要轻易被误导,只要对接人是买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货物实际用于买方公司的项目,即便发票开给了第三方,也有权向买方公司主张货款。
- 如果交易对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能大幅提升回款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