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游玩溺亡能否要求河道管理部门赔偿?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04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自然人在天然开放式河道游玩发生溺亡事故,家属能否要求河道管理部门、河道治理施工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天然河道管理者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048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普通民众误以为“河道归政府部门管,出事就该找部门赔”,但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场景有明确限定,并非所有公共区域的管理者都要对进入区域的人员伤亡承担责任。 首先,天然开放式河道的核心功能是行洪输水,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范畴,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河道行洪安全、保障河堤稳固,而非对进入河道游玩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河道治理施工方如果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并办理了正式移交手续,就不再对移交后的河道承担安全防护责任,家属如果主张施工方担责,必须举证证明事发时施工方仍在施工、且施工行为改变河道状态引发了安全隐患,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过往类似案件中法院酌情判决的补偿,是法官基于人道主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属于法定的赔偿义务,不具有普遍参照效力,家属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法院同案同判。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3. 水利部《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水政法〔2002〕408号):
行洪区和人工河道是属于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6月,张某波与妻子李某、儿子张某霖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冶河河道游玩,其间李某、张某霖不慎落水溺亡。张某波等家属认为河道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河道治理施工方未完成工程移交且警示措施不到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方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58万余元。
【争议焦点】①案涉冶河河道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②河道治理施工方是否应当对案涉溺亡事故承担责任?③此前同类案件的补偿判决是否应当参照适用?
【法院观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冶河河道为天然开放式行洪输水河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河道管理单位没有义务对河道进行封闭管理或全程看护,对溺亡事故不存在过错;第二,施工方已提交完工证明、项目移交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2022年已完工并正式移交,家属未举证证明事发时施工方仍在施工、且施工行为引发安全隐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此前同类案件的2万元补偿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并非基于法定赔偿义务作出,不具有参考性。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1民终4048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普通民众而言:天然河道、未开发的野河、水库等区域不是游乐场所,地形复杂、水流多变,且没有专业的安全防护和救援设施,风险极高,切勿擅自进入游玩;携带未成年人外出的监护人,必须尽到全程看护义务,远离危险水域,避免悲剧发生。 2. 对河道管理部门而言:虽然不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建议在群众经常进入的河道周边设置醒目的禁止下水警示标志,对破损的防护设施及时维护,既可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道德风险。 3. 对遭遇类似不幸的家属而言:主张赔偿前要先明确责任主体,如果溺亡事故是因河道周边的经营性游乐项目、违规施工、人为设置障碍物等原因导致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起诉实际的侵权人,而非盲目起诉河道管理部门;不要将过往的人道主义补偿案例作为索赔依据,是否能获得赔偿需要看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如果遇到生命权、健康权相关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