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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权属证明能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0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053号生效判决解答: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核心前提是权利人对涉案不动产享有合法的物权。如果当事人主张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却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合法的宅基地审批手续等有效物权凭证,且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争议的,法院不会支持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吕某林虽然提交了村委会的批条,但该材料并非法定的物权权属证明,且案涉土地未经过官方确权,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吕某林主张1986年石家庄市赞皇县肖家庄村委会批给其一块猪圈厕所用地,吕某芹甲、吕某龙父子在该土地上摆放蜂箱、通行,侵犯其使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返还土地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吕某林仅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批条,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且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案涉土地因地形变迁也无法明确四至范围。早在1989年双方就案涉土地发生的争议诉讼中,法院即因吕某林未取得合法权属手续驳回其诉请。

法院观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有效的物权为前提。吕某林未提交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赞皇县人民法院驳回吕某林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冀01民终4053号终审判决,驳回吕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053号
  • 案由:物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村委会出具的批条、分家单、证人证言等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大家拿到宅基地审批手续后一定要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确权发证,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时无有效证据支撑。
  2. 如果遇到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应当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进行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3. 宅基地争议发生后要及时固定土地四至的证据,比如拍照、录像、找村委会出具四至范围证明、留存相邻权人的证言等,避免因地形变迁、边界灭失导致无法确认土地范围,进一步增加维权难度。
  4.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定赔偿范围仅为因妨害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本案中吕某林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此类纠纷的法定赔偿范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不会被法院支持。大家起诉时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