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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占地旧协议已被新合同取代,村民还能起诉确认旧协议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委会对外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被双方用新合同取代终止的,权益受影响的村民还能起诉要求确认旧合同无效?土地四至不清引发的占地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339号生效判决分析: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诉的利益,即原告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被诉行为的侵害或存在侵害风险,需要通过诉讼予以救济。如果被诉的合同已经被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不再实际履行,那么该合同已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此时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因缺乏需要救济的诉讼利益,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后续签订的新合同实际占用了自己的承包土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针对正在履行的新合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而非针对已经失效的旧合同主张权利。此外,如果涉及承包土地四至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确权问题,再行主张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继承了父亲杨某(案涉自留山承包合同原承包人)与井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1984年签订的《自留山承包合同》,承包了村内一处自留山,合同经原人民公社鉴证,合法有效。

2023年8月5日,某某村委会与石家庄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场区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村内982.9275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乡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盖章。

杨某认为该2023年的租赁协议占用了自己承包的自留山,且村委会未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协议应属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23年的租赁协议无效,判令村委会和新能源公司恢复被破坏的承包土地、赔偿树木损失10000元。

一审审理中,村委会和新能源公司提交了双方2024年1月15日重新签订的《光伏场区土地租赁协议》,称因2023年协议范围内大部分土地不适合铺设光伏板,双方已协商终止2023年的旧协议,实际履行的是2024年签订的租赁面积为329.13亩的新协议,且新协议未占用杨某的自留山。

争议焦点

1. 杨某要求确认已被终止履行的2023年《光伏场区土地租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2. 杨某主张的恢复土地、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新能源公司已在2024年1月15日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就租赁面积、期限、费用等重新作出约定,双方均认可2023年的旧协议已废止,杨某起诉要求确认旧协议无效已无诉的利益,且杨某在一审得知存在新协议后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杨某持有的《自留山承包合同》约定的四至边界存在争议,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先行由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范围,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且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树木损失的具体情况,故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冀01民终43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339号
  •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民在起诉村委会对外签订的集体土地合同无效前,首先要核实清楚当前实际履行的合同版本,针对正在履行、实际影响自身权益的合同提出诉求,若仅针对已经作废终止的旧合同起诉,会因缺乏诉的利益被法院驳回,浪费诉讼成本。如果起诉后发现存在新的履行合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 涉及承包地、自留山等土地权益纠纷的,起诉前务必确认自身的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边界明确。如果与村集体或其他村民就土地边界、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当先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待权属范围明确后,再提起侵权或合同效力之诉,避免因权属不清被驳回诉求。
  3. 主张财产损失的,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的证明(如购买凭证、照片、视频、评估报告等),以及财产被毁坏的现场证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4. 对于村委会而言,对外签订涉及集体土地、集体资产处置等村民重大利益的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法定人数同意后再签订合同,并妥善留存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结果等程序性证据,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