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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额外要的石材没签合同能找建筑公司要钱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3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供货方在书面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之外,供应了路沿石、压顶石等增项货物,但未与采购方签订补充协议;且供货方的经营者同时是第三方供货企业的合同联系人,此时该供货方能否直接向采购方(建筑公司)主张增项部分的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373号生效判决分析:

主张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要求付款,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意,且己方是合同相对方;二是举证证明己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本案中原告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两点:

  1. 身份混同无法区分:原告经营者姜某辉同时是案涉《PC仿石材采购合同》中第三方陶瓷公司的联系人,所有供货沟通均由姜某辉对接,建筑公司有理由相信增项货物也是向陶瓷公司采购,原告无法证明增项交易的相对方是自己的石材经营部。
  2. 供货证据不足:原告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没有建筑公司签字盖章的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等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增项货物是由其实际供应。

因此,在身份混同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筑公司主张货款的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晋江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签订《PC仿石材采购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陶瓷公司采购小区景观用仿石材产品,合同暂定总价24万余元,陶瓷公司的联系人为姜某辉,货款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至陶瓷公司账户。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方通过微信向姜某辉提出需要路沿石、压顶石等额外货物,姜某辉安排供货后,双方就货款结算产生争议。栾城某某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姜某辉,以下简称石材经营部)以原告身份起诉建筑公司,主张增项货物是由其供应,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07214.8元。

争议焦点

石材经营部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增项货物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向石材经营部支付增项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书面采购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陶瓷公司,姜某辉仅为陶瓷公司的联系人,合同货款均由建筑公司支付至陶瓷公司账户;其次,石材经营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姜某辉是以石材经营部的名义与建筑公司进行增项货物的交易,也无法证明案涉增项货物是由石材经营部实际供应;最后,石材经营部提交的对账单无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石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石材经营部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37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在工程类供货交易中,为避免出现“供了货要不回钱”的风险,供货方务必注意以下4点:

  1. 明确交易主体,避免身份混同:如果经营者同时代理多家企业或自己有个体工商户主体,在对接不同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对方本次交易的主体身份,比如发送报价单、对账单时要加盖对应主体的公章,在微信沟通中明确说明“该批货物由我司/我经营部供应,与XX公司无关”。
  2. 增项交易必须留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增项货物,一定要和采购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货物规格、单价、数量、付款方式;如果来不及签书面协议,也要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确认,最好让对方加盖公章或者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保留完整供货凭证:送货时必须要求采购方的授权收货人在送货单、签收单上签字,或者加盖项目章;每月/每批次供货后及时对账,让对方出具盖章的对账单,避免仅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唯一证据。
  4. 发现付款主体或收款主体不符时及时提异议:如果采购方把货款付到了其他公司账户,或者要求你以其他公司名义供货,一定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自己的收款账户和交易主体,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混淆的问题。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无对方签字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裁判规则,提醒供货方在交易过程中务必重视书面凭证的签字盖章流程,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