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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历史形成的农用通道建简易房,相邻农户有权要求拆除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3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相邻方因农业生产需要使用历史形成的通道,通道占有人以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搭建障碍物阻碍通行的,被阻碍方能否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395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通行权是《民法典》明确赋予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判断通行主张是否合法有据,核心需符合三个标准:一是案涉通道属于历史形成的常用通行路径,已被周边权利人长期使用;二是通行需求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基本原则,且无其他更合理的替代通行方案;三是阻碍通行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未得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本案中案涉夹道是当地农户耕种、维护灌溉机井使用了数十年的历史通道,即便该通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也明确表示不禁止农户通行;占有人私自搭建简易房的行为既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也超出了合理看护的范围,客观上完全封堵通道、阻碍了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因此农户有权要求其拆除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石家庄行唐县12户农户在南桥村有连片承包地,耕地南北长约210米,南端设有公用灌溉机井,砖厂与道班之间的2.5米宽夹道是农户通往机井、开展农业生产的历史通道。2017年农户暂时将耕地出租给砖厂使用,安某辉甲擅自在该夹道内搭建简易房、小院及露天厕所,堆放物品将通道完全封堵。2024年农户收回耕地继续耕种后,因无法使用该通道维护机井、开展灌溉,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安某辉甲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安某辉甲主张案涉夹道是某某公司的护墙地,自己是受某某公司委托看护土地,且农户耕地北侧有其他道路可通行,不应要求其拆除建筑物。

法院观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夹道是历史形成的通往机井的必经通道,北侧道路需穿越200余米的耕地内部,不仅通行距离远,还会损毁农作物,不符合农业生产便利需求;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未明确授权安某辉甲搭建建筑物封堵通道,其搭建行为(含露天厕所、堆放垃圾)明显超出合理看护范围,客观上阻碍了农户的合法通行权。

裁判结果:驳回安某辉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安某辉甲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夹道内的简易房等所有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农户主张的3万元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395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不以通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己方为前提,只要是历史形成的、为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通道,即便位于他人土地上,权利人也有权要求保障必要通行,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封堵。
  2. 主张相邻通行权时要注意留存三类关键证据:一是通道历史通行的证据(如老旧照片、村委会证明、多年的通行记录、证人证言等);二是无其他更合理替代通行路径的证据(如现场勘验视频、地图截图、其他路径通行会造成损失的证明等);三是对方阻碍通行的证据(如封堵现场的照片视频、沟通协商的记录等)。
  3. 占用他人土地看护或使用时,不得超出权利人授权的范围,更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便有权利人的概括授权,也可能因侵害第三方权利被要求排除妨害。
  4. 本案中农户主张的3万元损失因未提供充分的损失凭证未获支持,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纠纷主张损失时,一定要留存具体的损失证明(如承包合同、减产证明、转账记录、损失评估报告等),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