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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后能否向劳务分包方追偿?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4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场景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劳务分包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向劳务分包方行使追偿权时,劳务分包方主张代付工资属于双方其他合作项目的,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代付款项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49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法定责任,总承包单位清偿后,有权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若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分包方欠付工资时总包代付后可从工程款中扣除或追偿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总包方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

第二,对于劳务分包方提出的“代付工资属于双方其他合作项目而非案涉项目”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应由劳务分包方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代付款项对应其他项目,法院将采信总承包方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文书、经分包方确认的欠付工资表、银行代付流水等证据,认定代付款项属于案涉项目,支持总承包方的追偿请求。

第三,若有自然人作为债务加入方或担保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上签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总承包方)将金宇星城项目二期、三期住宅精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劳务分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河北某某公司负有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义务,若河北某某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导致北京某某公司代付的,代付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北京某某公司有权追偿。刘某作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自愿与河北某某公司共同承担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后因河北某某公司拖欠2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07221元,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北京某某公司先行清偿。北京某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024年1月分两次各代付工资803610.5元,合计1607221元。第一次代付款项已通过另案诉讼追偿完毕,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就第二次代付的803610.5元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某某公司返还垫付款,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某某公司辩称,北京某某公司代付的工资属于双方其他合作项目(中实喜樾府一期、二期项目)的欠付工资,并非案涉金宇星城项目的工资,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北京某某公司主张的803610.5元代付工资是否属于案涉金宇星城项目欠付工资,河北某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北京某某公司返还该垫付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就金宇星城项目的劳务分包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河北某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负有向工人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北京某某公司代付欠付工资后,有权向河北某某公司追偿。其次,河北某某公司主张代付工资属于其他合作项目,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自行制作的结算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刘某作为债务加入方和担保方,自愿对河北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03610.5元;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495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一是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分包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以及总包代付后的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付本金、违约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避免后续追偿时对损失范围产生争议;二是要建立健全分包项目的工资支付监督机制,要求分包方按月报送工资表并核实,留存好工人实名制信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三是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清偿通知后,要及时书面催告分包方履行支付义务,并留存催告凭证,代付工资时要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要求工人签字确认工资所属项目,避免与其他合作项目的工资混淆,保障后续追偿权的顺利行使。

2. 对劳务分包单位而言:一是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避免因欠付工资被总包追偿,同时也避免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二是如果与总承包单位存在多个合作项目,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在结算、工资支付等环节明确区分项目,留存好各项目的工资核算表、支付凭证等材料,若对总包代付的工资所属项目有异议,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对自然人主体而言:在签署工程类合同文件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是否有债务加入、连带担保等约定,切勿随意在合同上签字,避免因疏忽承担巨额连带债务。若确需提供担保或加入债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若双方就其他合作项目存在工程款或工资争议的,可另行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中案涉项目代付工资的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