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允许进牛场清粪被牛抵伤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5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饲养人允许进入养牛场清理牛粪时被牛抵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过错比例该如何认定?常年从事清粪作业的人员自身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515号生效判决解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则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清粪人员自担70%主要责任、牛场经营者承担30%次要责任,核心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牛场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封闭饲养场所,经营者允许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后,未安排专人在场监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二是清粪人员作为常年从事动物粪便收集的专业从业者,明知大型牛只具有攻击性,既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也未在饲养人陪同下作业,自身未尽到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依法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真实案例
1. 基本事实:黄某常年从事动物粪便收集、买卖生意,与聂某经营的养牛场达成口头协议:黄某负责清理牛场内的牛粪,清理出的牛粪归黄某所有,聂某无需支付清理费用。2023年6月16日,聂某的妻子开门让黄某进入牛场后,因事临时离开未在场监管,黄某在清理牛粪过程中被受惊的牛抵伤。黄某先后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2.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养牛场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封闭性场所,饲养人应对进入牛场的人员尽到监管责任。聂某一方放黄某进场后未在场监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黄某作为常年从事清粪作业的从业人员,明知牛只具有安全隐患,自身未做好安全防范,也未要求饲养人在场监管,主观过错较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3. 裁判结果:驳回黄某、聂某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聂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45050元(已扣除聂某前期垫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515号
-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大型牲畜饲养场、特种养殖场等具有危险性的经营主体,务必建立严格的人员准入和作业监管制度。外来人员进入饲养区域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安排专人全程陪同监管,切勿随意放任人员单独进入危险区域。即便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饲养人因管理疏漏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二,长期从事畜牧相关作业(如清粪、草料运输、动物诊疗等)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备专业安全防护装备(如防刺服、安全帽、防护靴等),进入饲养区域作业前务必确认饲养方有专人在场陪同,切勿因经验丰富就心存侥幸。若因自身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被认定为重大过失的,需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 第三,类似“以物抵酬”的互利合作(如清粪换牛粪、劳务换农产品等),建议双方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方式等内容,避免发生事故后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