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时签的带赡养条款的房产分配协议算遗嘱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5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宅基地拆迁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包含遗产分割、赡养义务、房产分配内容的协议,性质属于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宅基地登记户主能否以“协议是遗嘱”为由单方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56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多方共同签署、涵盖多重家庭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属于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且需待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而全体家庭成员在拆迁权益明确后协商签订的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其次,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权益属于户内全体成员共有,并非仅归宅基地登记户主所有,拆迁时户口在册的户内成员均有权享有对应安置利益。最后,若各方后续又签署了出资确认、权属确认的补充文件,视为对原分家协议的再次确认,各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柱与前妻孙某珍婚后育有张某仙甲、张某仙乙两个女儿,1988年张某柱作为户主取得石家庄某社区宅基地,地上房屋由二人共同建造。2010年孙某珍去世,未留遗嘱。2011年案涉宅基地拆迁,张某柱代表户内成员签订拆迁协议,共获得3套安置房产,因选房面积超出标准需补交31万余元房款。2014年张某柱与再婚妻子张某芬登记结婚前,与两个女儿共同签订《协议书》,对3套房产分配、子女赡养义务等作出约定,4名家庭成员及4名见证人均签字确认。2015年张某柱又与两个女儿签订《购房证明》,明确两套安置房产分别归两个女儿所有,超面积补款由二人各自承担,后续两个女儿实际交纳了全部补款。后张某柱、张某芬主张案涉协议为遗嘱,有权单方撤销,拒绝交付房屋,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2014年签署的《协议书》性质是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张某柱能否单方撤销?二是案涉拆迁安置房产是否仅归张某柱个人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全体家庭成员在拆迁权益明确、孙某珍已去世的前提下自愿签订的,涵盖遗产分割、赡养义务、房产分配等多重内容,属于分家析产协议而非遗嘱,自签订时即生效,不适用遗嘱撤销的相关规则,且张某柱未举证证明两个女儿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协议中赡养条款也并非房产分配的生效条件。同时,宅基地拆迁安置权益属于户内全体成员共有,拆迁时两个女儿户口均在册,依法享有对应安置权益,张某柱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此外,2015年的《购房证明》与交费收据相互印证,是对原分家协议的再次确认,两个女儿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协议已部分履行。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柱、张某芬限期向两个女儿交付案涉两套房屋,二审法院驳回张某柱、张某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1民终4564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家庭分家协议时,建议明确标注协议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避免使用“百年之后继承”等易与遗嘱混淆的表述,同时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从根源上避免后续产生性质争议。
- 第二,农村宅基地拆迁权益属于户内全体成员共有,并非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若户主私自处分全部拆迁利益,其他户内成员可收集户籍证明、拆迁协议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自身合法份额。
- 第三,若分家协议中约定了赡养义务,建议将赡养内容具体化,比如明确赡养费金额、支付时间、探视频率、大病照料责任划分等,避免后续一方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无端反悔。
- 第四,涉及拆迁超面积补款、购房出资等情形,务必保留好转账记录、交费收据等原始凭证,最好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书面出资确认协议,明确出资对应的房屋权属,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第五,本案中原告最初起诉时曾主张拆迁费、过渡费等其他拆迁利益,后主动撤回,若遇到类似分家析产纠纷,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所有属于自身的户内共有权益,避免二次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