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时算工伤,工伤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还能找保险公司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受害人已经通过工伤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还能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向保险公司主张重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703号生效判决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医疗费外的大部分赔偿项目(如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均可双重主张,但医疗费用属于法律明确禁止重复获利的项目。如果受害人已经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就该部分已报销的金额不能再向交通事故的侵权方及承保保险公司主张,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该部分已报销医疗费的追偿权依法归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本案中石家庄中院正是依据该裁判规则,对一审未扣除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的判项进行了改判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27日,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从事快递投递工作的李某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石家庄新华区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李某刚因事故造成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疝等重伤,先后10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魏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李某刚主张的医疗费中,有25692.2元已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一审法院未扣除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李某刚已经通过工伤保险报销的25692.2元医疗费,是否应当在本案侵权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法院观点
石家庄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笔医疗费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双重赔付,因此该笔已报销的医疗费应当从李某刚的总损失中扣除。同时法院对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余赔偿项目均予以维持,仅对医疗费及对应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裁判结果
- 维持一审关于交强险赔付180000元、李某刚返还魏某垫付款15000元的判项;
- 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刚318131.16元(较一审金额减少12846.1元,对应已报销25692.2元医疗费的50%事故责任比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70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除医疗费外的所有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不存在重复赔付的限制,当事人切勿遗漏任何一方的索赔权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 主张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无需完全依赖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可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住院病历、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配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刚正是通过多份证据相互印证,成功获得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的“上一年度统计标准”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若开庭前当地已经公布最新的赔偿标准,当事人可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适用更高的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能有效提高获赔数额。
- 若当事人的医疗费存在医保报销、工伤保险报销的情况,切勿隐瞒报销事实向侵权方重复主张,不仅不会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虚假陈述承担罚款、训诫等不利法律后果,已报销部分的医疗费应由社保/工伤保险机构依法向侵权方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