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擅自退单,公司向关联公司赔的8倍违约金能算损失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7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离职后因公司未及时解绑业务权限,擅自操作退回公司订单,公司以其向关联公司支付的合同约定8倍惩罚性赔偿款作为损失,起诉要求员工赔偿,若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财务混同,该损失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718号生效判决分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权利人主张的损失必须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真实的财产减损,不能是关联主体之间“左手倒右手”的转账。如果公司主张的赔偿款是支付给与其财务混同的关联公司,且款项实质是通过同一实际控制人账户流转,并未造成公司自身财产的实际减少,法院不会支持该损失主张。
此外,就算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损失的金额也必须合理,且和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凭公司与关联方自行约定的高额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能直接作为向侵权人索赔的依据,还要举证证明损失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曾是河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因供应链公司迟迟未将业务系统绑定的其个人手机号解绑,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6月11日擅自操作退回了供应链公司的两笔客户订单,导致订单退货退款共计3193元。
供应链公司主张,其与石家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有《云仓服务合同》,约定若违规取消订单需按商品销售总价值的8倍向科技公司赔偿。事发后科技公司向供应链公司索赔55160元(含退货金额3193元、赠品损失3702元,按8倍计算),供应链公司已实际支付该款项,因此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其损失55160元。
经查,供应链公司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预留的收款账户,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的个人账户,两公司在财务、人员上存在高度混同。
争议焦点
供应链公司主张的55160元赔偿款是否属于其实际损失,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1. 徐某离职后擅自操作公司订单退单,存在过错;但供应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徐某多次要求解绑业务权限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2. 供应链公司主张的赠品损失3702元,未提供证据证明赠品实际补发及价值,无法认定该损失真实存在。
3. 供应链公司的收款账户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完全一致,其向科技公司支付的55160元赔偿款,实质是通过同一账户在关联主体之间流转,并未造成供应链公司的实际财产减损,因此不能认定为其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718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要规范员工离职权限管理:员工离职当天,必须立即收回所有业务系统权限、解绑绑定的个人手机号/微信/银行卡等信息,不要等员工反复催促才处理。如果因企业怠于管理导致离职员工仍能操作公司业务,企业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还可能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业务损失等严重后果。
- 关联公司要避免财务混同:很多中小企业有多家关联公司,经常混用账户、人员,看似方便经营,实则暗藏巨大风险:不仅在侵权纠纷中可能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还可能导致公司人格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面临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风险。关联公司之间一定要做到账户独立、账目清晰、人员职责明确,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 主张侵权损失要实事求是:遇到侵权纠纷主张损失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不要仅凭与关联方的合同约定就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也不要随意夸大损失金额,否则不仅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还要自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虽然供应链公司主张的8倍赔偿未被支持,但如果其能举证证明3193元的退货退款是真实的直接损失,是可以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徐某主张相应赔偿的,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合理确定索赔金额,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