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多年母亲买房用其工龄,工龄优惠算不算遗产?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9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房改房时使用的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优惠,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914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根据本案生效裁判规则,购买房改房时使用的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性优惠,属于已故配偶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当纳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依法继承。首先,工龄优惠是国家基于职工生前的劳动贡献给予的政策性福利,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本质是职工应得的财产权益的转化形式,即使该权益在职工去世后才实际兑现,也不影响其遗产属性。其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只有当共有权利被侵害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高某敏与崔某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收养女儿崔某雅。1980年崔某宽去世,1997年至2000年期间,高某敏购买单位房改房时,使用了崔某宽生前32年的工龄享受购房优惠,该房屋登记在高某敏名下。2023年4月,高某敏未征得崔某雅同意,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外甥崔某勋的女儿崔某楠名下,崔某雅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崔某宽工龄优惠对应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敏给付崔某雅折价款43777.5元,崔某勋、高某敏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崔某勋系崔某宽养子享有继承权等。
争议焦点
- 案涉房改房使用的崔某宽工龄优惠是否属于遗产?
- 崔某雅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崔某勋是否对崔某宽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崔某宽的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权益,依法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第二,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高某敏2023年4月私自过户房产的行为才侵害崔某雅的继承权,崔某雅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第三,崔某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崔某宽生前形成合法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敏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某雅遗产折价款43777.5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1民终4914号
案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并非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而是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算,例如遗产被私自处分、其他继承人否认其继承资格等情形均属于权利被侵害的节点,继承人应在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仅凭亲属证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需要结合户籍登记、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亲友及基层组织的证言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建议收养子女务必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避免后续身份认定纠纷。
- 房改房涉及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该部分权益属于遗产范畴,在世配偶如需处分房产,应当先征得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否则可能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购买房改房时的出资款若来自对外借款,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主张还款,不会直接影响遗产的认定与分割。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