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微信约定单价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业务对接人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的货物单价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买方能否以约定单价远高于市场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925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对接人是受买方安排履行职务的人员,即便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其在微信等沟通渠道中确认的货物单价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无权单方以“约定价高于市场价”为由推翻之前的价格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我国合同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就价款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约定价格的效力优先于市场价格,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变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1年,保定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新乐市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安排业务员张某与沈某龙对接水泵采购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某通过微信向沈某龙发送报价单,明确40-78型号水泵43套总价款315497.45元,折合单价7337.15元/套(含13%税费)。
沈某龙按约向水务公司指定地点供货38套,水务公司支付105300元货款后,以“张某不是公司员工、约定价格是中标价远高于市场价4300元/台”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沈某龙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水务公司指定的业务对接人,其沟通供货、报价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水务公司承担;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是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水务公司按约定单价支付剩余货款,水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92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型号、单价、数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若因交易紧急未签书面合同,务必留存好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供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尤其是对接人确认价格、数量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扯皮。
- 与企业交易时,尽量要求对方对接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通过企业对公账户付款、要求企业在供货单上盖章确认,避免对方事后以“对接人不是员工”为由否认交易约定。
- 若认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可撤销情形,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逾期撤销权消灭,不得再以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履约。
- 合同具有相对性,买方与第三方(如项目发包方)的结算情况、质保金是否收回,不能作为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买方仍需按与卖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