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以房顶漏水为由拒付承揽工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51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以承揽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报酬,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5193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主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并拒付剩余报酬的,需要同时完成两方面的举证义务:一是证明案涉质量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二是证明该质量问题系承揽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且属于承揽合同约定的施工责任范围。若定作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仅以存在质量外观(如房顶裂缝、漏水)为由拒付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法院通过双方陈述、计价标准、付款方式等事实,认定周某春的承揽范围仅为支盒子板、绑钢筋,不包含浇水泥施工,房顶漏水、裂缝并非必然属于周某春的施工责任范畴;其次祁某利仅提交照片证明房顶有裂缝、漏水,但未举证证明该问题与周某春的支模、绑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质量鉴定,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拒付剩余工费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6月,石家庄灵寿县的祁某利将其农村自建房的房顶施工相关工作交由周某春承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计价标准为35元/平方米。施工完成后,双方确认总工钱为17750元,祁某利已支付7550元,剩余10000元未付。
祁某利主张其将整个房顶封顶工程(含支盒子、绑钢筋、浇水泥)全包给周某春,现房顶出现大面积裂缝、漏水,周某春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拒付剩余10000元,并反诉要求周某春赔偿维修费、工期延误损失等共计36950元。周某春则辩称其仅负责支盒子板、绑钢筋,浇水泥由案外人甄某海负责,房顶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争议焦点
1. 案涉承揽合同的施工范围如何认定;2. 祁某利以房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报酬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付款方式(水泥款由祁某利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浇水泥费用由祁某利直接支付给施工人)、计价标准(35元/平方米仅对应支模、绑筋施工符合当地市场行情)等事实,应当认定周某春的承揽范围仅为支盒子板、绑钢筋。房顶裂缝、漏水的成因多样,祁某利主张系周某春施工导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也不申请质量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承揽范围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祁某利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祁某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某春承包费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周某春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祁某利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519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尤其是农村建房类的小型承揽,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权责不清,从源头减少后续纠纷。
- 定作人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录像、公证、书面通知承揽人到场确认等),若双方对质量成因存在争议,要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仅凭照片等外观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承揽人施工的因果关系,将承担败诉风险。
- 承揽人应当注意留存施工边界相关的证据,如与定作人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与其他施工方的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可清晰证明自身施工范围,避免被追责不属于自身工作内容的质量问题。
- 当事人主张损失赔偿时,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金额,自行估算的损失若无相应证据支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