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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协调时写“剩余欠款自行解决”算不算放弃债权?征和律所结合唐山(2025)冀02民终25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承包人在劳动监察部门协调讨薪的过程中,出具的书面申请中载明“剩余欠款自行解决”,该表述是否属于明确放弃对付款方剩余劳务费的追索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2民终2509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情形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务方放弃剩余债权,需结合文件出具的背景、上下文内容综合判断:首先,若文件是在农民工讨薪、行政机关介入协调的特殊背景下出具,核心目的是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阶段性支付问题,并非对全部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其次,“剩余欠款自行解决”属于模糊表述,若没有明确的“放弃剩余债权”“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等明示内容,应认定为劳务方仅作出剩余款项不再通过本次行政协调程序主张的意思表示,而非放弃向债务人主张民事权利的实体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宋某龙承揽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北唐山丰南的某钢铁项目彩板制安劳务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12月确认欠付劳务费合计902574.19元。2023年因农民工集体讨薪,唐山市丰南区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协调,宋某龙出具书面申请,要求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优先支付520052.36元人工费,同时载明“剩余382521.83元由宋某龙自行解决”,承诺该52万元支付完毕后,案涉项目再发生工人工资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520052.36元,但主张剩余382521.83元宋某龙已明确放弃,拒绝支付,宋某龙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宋某龙在劳动监察协调过程中出具的申请中“剩余382521.83元由宋某龙自行解决”的表述,是否构成对剩余债权的免除?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该申请书形成于农民工讨薪、劳动监察介入协调的特殊背景下,核心目的是解决农民工工资的优先支付问题,并非双方对全部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第二,申请书中未明确作出放弃剩余38万余元债权的意思表示,“自行解决”应理解为剩余款项不再通过本次劳动监察程序主张,而非放弃向债务人追索的民事权利;第三,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款项已全部结清,但未能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结算协议、债务免除声明等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宋某龙劳务费382521.83元及相应利息;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2民终250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方出具协调文件需明确意思表示:在劳动监察、人民调解等第三方协调场景下,若仅同意阶段性处理部分款项、未放弃剩余债权的,务必在书面文件中明确标注“剩余款项另行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避免使用“自行解决”“与本次程序无关”等模糊表述,防止被付款方恶意解读为放弃债权。
  2. 付款方需留存正式结算凭证:总包单位、发包方若主张与劳务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必须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最终结算协议、明确的债务免除声明等直接证据,仅凭借讨薪过程中的阶段性申请、行政协调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全部款项达成结清合意,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 协调过程证据需完整留存:无论是劳务方还是付款方,都应当留存协调过程中的全部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可还原文件出具的背景场景,辅助法院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征和律所特别提示:劳务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若双方已就欠付金额出具正式确认单的,欠付款项的利息从确认单出具之日起计算,无需待当事人起诉时才起算,劳务方主张欠款时可一并主张利息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