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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服务费交给第三方公司没办成能找第三方退吗?公司注销了股东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唐山(2025)冀02民终28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人在办理移民、培训等服务时,会遇到“签合同的是一家公司,收钱的是另一家公司”的情况。一旦服务没办成、合同目的落空,除了找合同相对方,能不能直接找收钱的第三方公司要求退款?如果第三方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找公司的股东要钱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2民终285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第三方收款公司要不要承担退款责任,核心看是否构成「共同履约」。如果第三方不仅收了钱,还实际参与了合同的洽谈、推介、履行,和合同相对方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甚至收款后没有把钱转给合同相对方,法院很可能认定两家公司是共同履行合同的主体,需要共同承担退款等违约责任,哪怕第三方没在合同上盖章。

2. 如果收款的第三方公司已经注销,股东是否要担责,关键看公司清算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如果公司明知道和债权人有未了结的业务,却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没有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导致债权人没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受偿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受股东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2016年,家住唐山的李某想办理美国投资移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河北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王某称可以帮李某办理移民,双方在唐山的推介活动上,由王某作为代表,和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移民中介资质)签订了《美国投资移民(EB-5)代理服务合同》。

签完合同当天,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把62000元服务费转到了河北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河北某某公司也给李某开了加盖自己财务章的收据。之后李某还按要求支付了50万美元的移民投资款,但一直等了好几年,移民手续始终没办下来,连李某孩子的年龄都超过了美国移民的要求,合同目的已经完全无法实现。

李某这才发现,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早就因为经营异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收了服务费的河北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是在2017年就已经注销了。无奈之下,李某把北京某某公司、河北某某公司的三个股东王某、高某、王某某一起告上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退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 1. 移民合同约定了“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唐山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 2. 河北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只是收钱的第三方,要不要承担退款责任?
  • 3. 河北某某公司已经注销,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仲裁条款只约束签合同的李某和北京某某公司,三个股东并没有签仲裁协议,李某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王某既是河北某某公司的大股东,又是北京某某公司的签约代表,河北某某公司还负责承办北京某某公司在唐山的移民推介活动,而且收了李某的服务费后并没有转给北京某某公司,足以认定两家公司是共同履行案涉移民服务合同,所以河北某某公司要和北京某某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最后,河北某某公司2017年注销时,明知道李某的移民业务还没了结,李某属于已知债权人,但清算组(三个股东)并没有书面通知李某申报债权,而且只在唐山本地的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没有在河北省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李某没能及时申报债权,所以三个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高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李某退还服务费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2民终285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核实主体一致性:尽量让合同上的盖章主体和收款账户的主体保持一致,如果对方要求把钱打到第三方账户,一定要问清楚第三方和合同主体的关系,最好在合同里明确注明收款账户和代收款的约定,同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出现“两家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况。
  2. 遇到“签合同和收钱不是一家”的情况,维权时可以一起告:只要你能证明两家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共同参与了合同履行,比如对接人同时是两家公司的员工/股东、第三方出具了收据等,就可以把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大大增加拿回钱的概率。
  3. 对方公司注销了也不用慌:可以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清算档案,如果发现公司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你(已知债权人),或者公告的报纸不符合级别要求(比如跨省业务只登了地方报纸),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4. 另外提醒大家:办理移民、投资这类大额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正规资质,不要轻信个人的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都要落到书面合同上,付款尽量走公账,保留好合同、收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万一出现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