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务合同日薪按300还是180算?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25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劳务费标准、出工天数各执一词时,法院会如何认定欠付劳务费数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251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无书面约定的劳务合同纠纷,法院不会仅采信单方陈述,而是会结合全案证据链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认定事实。针对劳务费标准,法院会重点核查用工方的内部记工记载、同工种市场行情、劳动者其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双方过往沟通记录等佐证,而非仅凭用工方单方主张的工资标准裁判。针对出工天数,若双方记工均无对方签字确认,法院会结合催款沟通记录、支款记录与记工内容的印证程度,采信更具证据优势的一方主张;若一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提起上诉,也会视为对一审结果的认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至2024年11月,李某甲为郝某甲提供建筑相关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李某甲主张其为建筑大工,日薪300元,累计出工698天,郝某甲欠付劳务费51000元;郝某甲主张李某甲仅为从事杂活的小工,日薪仅180元,累计出工508天,且已超额支付劳务费。一审法院结合当地大工市场行情认定李某甲日薪300元,按郝某甲自认的508天出工时间,判决郝某甲支付欠付劳务费40200元。郝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郝某甲自行提交的记工本中将李某甲备注为“木工老李”等含“木工”的表述,未作出合理解释;出庭证人亦证实李某甲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技术类大工工作;结合当地大工市场行情、李某甲其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双方催款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甲日薪为300元。虽一审认定出工天数存在瑕疵,但李某甲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结果的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郝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郝某甲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甲支付劳务费402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251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个人用工还是企业用工,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标准、计薪方式、出工核对规则、结算周期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各执一词产生纠纷。
- 劳务提供方应当注意留存好记工记录、催款沟通记录、同类劳务的报酬凭证、工作内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若用工方未及时核对出工天数,可定期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对方确认出工天数及欠付报酬数额,留存书面确认痕迹,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用工方应当规范记工制度,每月/季度与劳动者核对出工天数及报酬金额并签字确认,支付报酬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记工备注的特殊表述应当提前作出说明并留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