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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到期后村委会和镇政府有义务恢复耕地吗?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2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实际承租人未按约定恢复耕地原状的,仅承担招商协调职能的镇政府、村委会是否需要承担恢复耕地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265号生效判决分析:土地租赁合同的义务承担主体仅限于合同相对方,若镇政府、村委会仅作为协调方促成农户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未实际承租土地、未获取租金差价,也未在后续续租合同中作出承担复耕义务的约定,就不属于租赁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耕地恢复及损失赔偿责任。若农户已经领取承租人缴纳的复耕保证金,应当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耕地恢复,无权向无合同义务的镇政府、村委会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曹某甲系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2000年经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协调,曹某甲等12户农户将承包的0.524亩耕地出租给案外人李某经营石材加工厂,约定租期10年,到期后承租人需恢复地貌达到耕地标准。2010年租期届满后,曹某甲等人又自行与新的承租人雷某签订租期7年的租赁协议,约定雷某缴纳5000元复耕保证金,到期后由雷某承担复耕义务,该协议未加盖镇政府、村委会公章。2017年雷某租期届满后退租,未履行复耕义务,曹某甲领取了雷某缴纳的复耕保证金份额后,起诉要求镇政府、村委会恢复案涉耕地并赔偿15年的经济损失1179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村委会并非案涉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既未实际使用土地,也未从中获取收益,复耕义务依约应由实际承租人承担;曹某甲已经领取复耕保证金,应自行完成耕地恢复,其要求镇政府、村委会承担责任的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曹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曹某甲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265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出租耕地时应直接与实际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复耕标准、违约责任,避免仅由村委会、镇政府代签协议导致后续维权时主体不清;
  2. 建议约定复耕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当地耕地恢复的市场成本,若承租人违约跑路,保证金可直接覆盖复耕支出,避免农户自行承担额外费用;
  3. 若属于政府招商引资的租赁项目,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的协调兜底责任,比如承租人违约后政府有义务协助追缴复耕费用、协调土地恢复,降低农户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