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被其他共有人居住能要使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申5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实际居住使用,小份额共有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对应份额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申58号生效判决解答:按份共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需要同时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
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各共有人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房屋份额较多的共有人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属于行使共有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不当得利。只有当共有权人完全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利,且无合法依据独占房屋收益时,其他共有人才有权主张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白某乙作为享有案涉房屋5/6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本身就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白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乙完全排除了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因此其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无权要求白某乙支付住房补偿款。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白某甲与白某乙系兄弟关系,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02号生效判决确认,两人对邯郸市某共有房屋分别享有1/6、5/6的按份共有产权。白某甲认为白某乙长期独自居住该房屋,占用了自己享有的1/6房屋份额,构成不当得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乙支付住房补偿款4万元。
争议焦点:白某乙作为占5/6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居住案涉房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向白某甲支付4万元住房补偿款。
法院观点:白某乙作为享有案涉房屋5/6份额的共有权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合理合法。白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乙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对其权利造成了侵害,故其要求白某乙支付住房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白某甲的诉讼请求,白某甲申请再审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4民申58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按份共有人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宜直接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首先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完全排除己方使用房屋的行为(如擅自换锁、拒绝己方进入、将己方物品搬出等),否则仅以对方居住房屋为由主张使用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对于共有房屋的使用问题,建议共有人提前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如折价补偿、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的方式彻底解决纠纷。
- 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关于本案中白某甲提出的案由异议问题,法院有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若实体审理后认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会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案由确定错误,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难以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