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后发包方称超付工程款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0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方又主张工程款算错了、超付了,甚至称之前出具的欠条已经作废,能反悔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071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通常不能随意反悔。只要结算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签字盖章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哪怕一方事后认为核算有误,只要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结算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法院不会支持重新核算工程款或启动造价审计的要求。
至于同日出具的欠条与结算单的关系,如果发包方主张欠条已被结算单作废,必须提交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已收回欠条原件、结算单中明确标注作废某份特定欠条等,仅靠口头陈述无法成立,只要债权人仍持有欠条原件,发包方的该项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将邯郸冀南新区花溪谷沁园项目1、2、4号楼及周边车库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徐某施工。2022年1月26日,双方签订《花溪谷沁园项目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扣除已付款及应扣款后,剩余工程款为158万元;同日,案涉项目负责人钟某向徐某出具30万元工程款欠条,某某建筑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确认。
后徐某将上述债权(含结算单剩余未付工程款4.7万元、30万元欠条债权及对应担保权利)转让给姜某。因某某建筑公司、钟某未付款,姜某诉至法院,某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结算单核算错误、已超付工程款42万余元,且30万元欠条已被结算单作废,要求委托司法审计并改判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 案涉工程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某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应否支持?
- 案涉30万元欠条是否已被结算单作废,某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结算单效力问题:案涉结算单有项目负责人钟某及某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各方对结算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就工程款数额达成合意,且双方后续未形成新的对账或结算手续,因此对某某建筑公司的司法审计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欠条效力问题:某某建筑公司主张结算单中注明的“原协议作废”指的是案涉30万元欠条,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姜某仍持有欠条原件,徐某、姜某对该项主张均不认可,因此对某某建筑公司关于欠条已作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某支付劳务费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姜某支付劳务费4.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在钟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07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发包方而言,工程结算时务必要仔细核对所有已付款凭证、未施工项目、扣款明细等全部资料,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一旦签署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事后再以“算错了”“超付了”为由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被胁迫签署结算的情况,一定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结算协议,切勿等到被诉后才提出异议。
- 对施工方而言,结算时如果存在额外的差价补偿、误工补偿等不在主结算范围内的款项,一定要在结算单中明确备注“本结算不包含XX补偿款,另行由XX出具欠条/补充协议约定”,不要仅持有单独的欠条,避免后续对方主张欠条已被结算覆盖或作废。同时,欠条、结算单等债权凭证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原件是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
- 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债权转让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才生效,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也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债务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债权转让材料,债权转让即对其发生效力。
- 关于保证责任的认定,现行《民法典》实施后,如果欠条、借条中仅注明“担保人”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即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待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与此前《担保法》的规定相反,施工方在接受担保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