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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说活已包给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该找谁要?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包工头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班组长,是否还需要对农民工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075号生效判决解答: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判断包工头是否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如果农民工实际在包工头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且有包工头方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量、工程量记录,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可以认定事实劳务关系成立。

若包工头主张其已将工程分包给班组长、农民工是班组长雇佣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分包关系的存在,比如书面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支付凭证、双方关于分包的沟通记录等。如果包工头仅以口头陈述主张分包关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8年,冯某停承包了张家口十三陵、哈工大、涿鹿等地的工程,冉某伟是其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江、陈某华带领陈某海、周某龙等17名农民工在上述工地提供劳务,总工程量及工人总工量由陈某华、陈某江与冉某伟共同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冯某停未足额支付劳务费,陈某海等人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中,冯某停辩称其已将工程分包给陈某华、陈某江、王某钦三人,自己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农民工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因双方对人工费标准约定不明,一审法院委托邯郸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2018年当地建筑普工92元/工日、砌筑工170元/工日。一审法院结合工量确认表、鉴定意见等证据,判决冯某停向陈某海等17名农民工支付共计12万余元劳务费。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冯某停主张陈某华等三人为工程承包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劳务费给付期限,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陈某海等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日工资标准,一审按鉴定结果计算劳务费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07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内容、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如果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注意留存工量确认单、考勤记录、工资条、与雇主/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支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 若遇到包工头以“活已经包给班组长了,你找班组长要工资”为由拒付劳务费的情况,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包工头,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包工头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且有包工头方人员确认的工量记录,法院通常会支持农民工的诉求。
  • 关于劳务报酬标准,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同期的人工工资标准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远高于或远低于市场实际工资标准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建议务工前务必明确工资标准并留存证据。
  • 关于诉讼时效,若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农民工可以随时向雇主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三年,不会轻易超过诉讼时效,但仍建议大家遇到欠薪问题及时维权,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证人难找等问题。
  • 若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还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拓宽维权渠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