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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买股权未拿到凭证还承诺退款能否要回购股款?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0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代为购买股权,受托人收到款项后无法提供股权证明、工商登记等有效凭证,还多次在沟通中承诺退款,委托人能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全部购股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086号生效判决解答: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完全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全部款项: 一是受托人无法举证证明委托事项已按约定完成:代买股权属于典型的委托事务,判断是否完成的核心标准是委托人是否实际取得对应股权权益,需要有股权凭证、工商变更记录、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等官方或正式书面材料佐证,仅凭证人证言、自制资料无法证明委托事项完成; 二是双方已就退款达成一致:如果受托人在后续沟通中多次作出明确的退款承诺,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承诺返还款项。本案中姚某林既无法提供吝某燕已取得股权的有效证明,又多次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会分期返还款项,因此法院支持了吝某燕的全部核心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吝某燕委托姚某林代为购买股权,于当年4月10日向姚某林转款247400元,转款附言注明为骏龙股权现金认购。此后多年吝某燕未拿到任何股权凭证或工商登记证明,多次向姚某林催要款项,姚某林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诺会分期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实际支付。吝某燕遂诉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姚某林返还247400元及相应利息,姚某林不服,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多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姚某林多次作出还款承诺,可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合同;其次,姚某林主张委托事项已完成(即代买股权成功),但仅提交了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法提交股权凭证、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记录等有效书面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姚某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姚某林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吝某燕2474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086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委托他人处理代买股权、理财等涉及大额财产的事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比如代买股权的要约定取得股权凭证、完成工商变更的具体时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不要仅依靠口头约定或零散的微信沟通。 第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正式的成果证明:代买股权的要交付公司盖章的股权证、工商变更登记截图,代办事宜的要交付官方出具的凭证,同时留存好交付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第三,出现委托事项未按约定完成的情况时,一定要完整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尤其是涉及退款承诺、履行期限的内容,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如果对方多次拖延履行,要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吝某燕主张的自转款之日起算的利息,而是从起诉之日(即委托人正式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这也提醒当事人,若双方未提前约定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起诉前的利息主张,遇到纠纷要及时维权,避免扩大自身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