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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卖方之前欠货为由拒付本次货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1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存在多笔钢材交易时,买方能否以卖方在之前的交易中欠付货物为由,直接拒付本次交易的货款?基于此前交易提出的反诉请求,能否与本次货款纠纷的本诉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112号生效判决解答:

1. 不同交易批次的买卖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除非双方事先约定可以互负债务抵消,否则买方不能以卖方在其他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由,直接拒付本次交易的货款。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即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不同交易事实提出的反诉,因与本诉缺乏牵连性,法院不会合并审理,买方需要另行起诉主张自身权利。

3.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法院判决按照LPR上浮30%计算利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河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向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购买盘螺钢材,双方通过微信商定单价为每吨3950元,供应链公司安排三辆货车到指定仓库提货,共计提货107.12吨,总货款423124元。贸易公司供货后向供应链公司发送了销售清单,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确认后安排会计付款,但始终未实际支付货款。

贸易公司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供应链公司辩称,贸易公司前业务员郑某曾代表贸易公司与其交易,欠付价值376200元的货物未交付,其拒付本次货款是“私力救济”,不构成违约,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将两笔纠纷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诉与反诉基于不同的交易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告知供应链公司另行起诉;同时认定供应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货款423124元,并以4231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

供应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应链公司主张的此前交易与本案并非同一买卖行为,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未准许其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11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间多笔交易需做好区分管理:如果与交易伙伴存在多笔买卖业务,建议每笔交易单独签订书面合同、单独对账,明确每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付款时间等内容,避免不同交易的权利义务混同,发生纠纷时能快速厘清责任。
  2. 切勿擅自“以债抵债”拒付货款:即使认为对方在其他交易中存在欠货、欠款等违约行为,也不能直接扣付本次交易的货款,否则会被认定为违约,反而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损失。
  3. 合理行使债务抵消权:如果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比如都是金钱债务),可以依法向对方发出债务抵消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抵消效力,但要注意留存好对方负有到期债务的充分证据,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操作,避免抵消不成立反而构成违约。
  4. 反诉需提前评估牵连性:如果在诉讼中想提出反诉,要先确认反诉请求与本诉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否则法院不会合并审理,需要另行起诉,提前做好诉讼规划,避免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