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该找司机还是保险公司赔?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2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产生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还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中的停运损失免责条款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214号生效判决分析: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本质是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该损失的承担主体首先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对应免责条款的效力。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特殊字体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且投保人已签字或盖章确认知晓并理解条款内容的,该免责条款合法生效,停运损失由实际侵权人自行承担;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停运损失仍需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6月30日,乔某相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邯郸市东柳西街行驶时超车,与同向马某刚驾驶的小型营运车辆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丛台一大队认定,乔某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刚的车辆损失为2380元,车辆实际维修2天,产生停运损失。乔某相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停驶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免责条款已做加黑加粗处理,投保人已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刚车辆损失2380元,乔某相赔偿停运损失891.48元。乔某相、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某相主张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停运损失过高且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认定过高。
争议焦点:1. 乔某相是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 一审法院认定的停运损失金额是否过高、应由谁承担?3. 一审法院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是否过高?
法院观点: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乔某相未在收到认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未提交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等相反证据推翻责任划分,故一审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相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其次,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的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的醒目提示,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尽到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乔某相承担;一审结合车辆维修时长、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定停运损失891.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车辆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保险公司一审期间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故一审认定车辆损失2380元合法有据。
裁判结果: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某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2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务必及时复核: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同时积极搜集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否则后续诉讼中若无充分证据,很难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
- 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要留存三类证据:一是车辆合法营运的资质证明(如道路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等),无法证明合法营运的停运损失大概率不会被支持;二是维修机构出具的明确维修起止时间的证明,必要时可以留存送修、取车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佐证;三是事故前6-12个月的营运收入流水,若无法证明实际收入,法院只能参照行业平均标准计算,可能低于实际营运收入。
- 线上投保车险要注意留存投保记录:投保人线上购买车险时,不要直接点击“已阅读并同意”跳过条款查看,建议对投保过程的页面进行录屏留存;如果后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过程的可回溯录音录像,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车辆损失评估优先通过交警部门委托: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很容易被对方以“未共同参与选取机构”为由不认可,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优先申请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其作出的结论效力更高,能够有效避免重新鉴定的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