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没做尸检就火化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2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即火化,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252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尸检、无法证明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为由直接拒赔。如果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且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死亡属于承保事故或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的,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损失原因难以确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保险公司按照相应比例支付保险金。
具体到本案中,被保险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两次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怠于到场查勘,也未明确要求进行尸检;家属按照当地民俗办理丧葬、火化尸体不存在过错,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疾病等非意外原因死亡,因此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额的80%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邯郸市肥乡区天台山镇人民政府为辖区村民常某军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75000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4年7月3日,常某军在自家厨房死亡,头部有外伤痕迹,其妻子李某英于当日及次日两次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派员到场查勘,也未明确告知家属需要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后李某英按照当地民俗将常某军尸体火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无法证明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李某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未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常某军的死亡具体属于意外伤害或自身疾病,属于承保与非承保事故难以确定的情形,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条件;保险公司接到报险后怠于履行查勘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常某军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审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80%比例支付60000元保险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英支付保险金6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252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普通保险消费者:发生身故类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留存报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如果保险公司明确提出尸检要求,应当充分知晓不配合尸检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接到报险后拒不及时到场查勘,也未书面告知需要尸检的,家属按照公序良俗办理丧葬事宜不属于过错,后续无需承担“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的不利后果。
- 对于保险公司:接到身故类理赔报险后,应当及时派员到场查勘,如需尸检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家属不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否则后续以“无法证明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的,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目前大量惠民类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条款并未要求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等第三方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单方增设理赔门槛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索赔权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