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暂扣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25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使免责条款约定的是“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免赔”这类涉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仍需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对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规则不同: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则以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前提,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2023年11月30日,王某玲驾驶小型轿车与申某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倒地时又与王某鹏驾驶的小型轿车刮擦,造成申某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玲负事故同等责任,申某希(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与王某鹏(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鹏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申某希的近亲属冯某珍等五人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某鹏驾驶证被暂扣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其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一审支持的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1. 申某希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2. 案涉商业保险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某甲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王某鹏交付了保险条款,也不足以证明其就驾驶证暂扣期间免赔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甲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25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若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存在无证、酒驾、驾驶证暂扣等违法情形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不要直接放弃索赔,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如投保单签字、投保过程音视频、条款交付记录等);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投保人而言,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投保,都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明;线上投保时要注意留存投保过程的操作记录、页面截图等材料,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三、对保险公司而言,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线下投保要确保投保人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文件并交付完整保险条款;线上投保要按照监管要求留存完整的可回溯资料(如网页展示记录、投保人操作轨迹、音视频讲解记录等),否则免责条款将面临不生效的法律风险。
四、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虽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将其列为明确的赔偿项目,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合理支出,受害人一方主张时可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处理事宜的相关凭证,合理主张人数(通常3-5人)和天数(通常3-7天),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