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出车祸能要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31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因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3121号生效判决解答: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针对城镇职工群体设置的退出劳动岗位的福利待遇标准,并非认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依据,也不能当然作为驳回误工费请求的理由。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法院会结合其实际劳动能力、日常从业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受害人苏某珠虽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8周岁,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农村居民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其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正常务农产生了实际收入损失,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主张,符合客观事实与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2月3日,王某波驾驶冀D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邯临路行驶至义井堡路口时,因冰雪路面未减速,先后与停放的三轮电动车、路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苏某珠(1966年出生,事故时年满58周岁,农村居民,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珠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某珠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26126.4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一审审理中,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苏某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主张肇事车辆喷涂“货拉拉”标识,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改营运),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责。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苏某珠的误工费主张,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苏某珠各项损失共计187406.73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少赔偿72931.53元。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苏某珠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证明其务农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结合其年龄、劳动情况等实际因素,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免赔,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营运事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4民终31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切勿因“年龄超标”主动放弃权利。尤其是农村居民,可优先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务工收入流水、用工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自身实际从事劳动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法院通常会结合证据情况支持合理的误工费请求。
- 对于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的情况,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才成立:一是车辆确实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仅喷涂货运平台标识不足以直接认定为营运,需结合实际营运记录、收入流水等证据综合判断;二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车主或受害人遇到此类拒赔理由可逐一核对抗辩。
- 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证据准备均有较强的专业性,若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举证不足、法律适用不熟悉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