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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未买正规商业险出事故赔不了,责任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31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未投保有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实际车主还是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313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挂靠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规则,不受车辆商业险投保情况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只要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其次,车辆未投保有效商业险的,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应当由侵权人及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营利益享有者,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不能以商业险未投保是被挂靠公司的过错为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商业险投保的约定属于内部合同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被挂靠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投保正规商业险的违约行为,实际车主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另行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公司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7月11日,李某为驾驶重型半挂车沿309国道行驶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范某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梅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梅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半挂车登记在馆陶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均为焦某喜,车辆以挂靠形式运营。牵引车仅在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正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焦某喜主张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收取保费后投保的是某安全统筹,并非正规商业保险,统筹公司无赔付能力)。交强险已在限额内赔付范某梅23226元,剩余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范某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车辆未投保有效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实际车主焦某喜是否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运输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挂靠运营,焦某喜作为实际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焦某喜与运输公司之间关于投保的纠纷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受害人,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某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某梅各项损失7765.34元,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焦某喜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313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车辆实际车主:挂靠运营时,务必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险的投保主体、险种、保险公司资质、保单交付方式等内容,缴纳保费后及时索要并核实保单真实性,注意甄别“交通安全统筹”等非正规保险产品,这类产品不属于银保监会监管的商业保险,理赔风险极高。若发现被挂靠公司未按约定投保,应及时要求整改或解除挂靠关系,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的风险。如因被挂靠公司违约未投保导致损失,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其追偿。
  2. 对被挂靠运输公司:应严格按照挂靠协议约定为车辆投保合规的商业保险,如实告知车主投保情况,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投保不合规引发的追偿纠纷。同时要明确挂靠经营的法定连带责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投保审核流程,降低经营风险。
  3.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时建议将实际车主、被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明确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程度保障胜诉后债权能够得到执行。若遇到统筹公司拒赔、无赔付能力等情况,可直接向车主及挂靠公司主张权利,无需等待统筹理赔程序。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焦某喜提及的“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功能,车辆运营方切勿为了节省保费选择非正规保险产品,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