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按买方月度计划付款,逾期利息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3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入需方财务账后,需方按其月度付款计划结算货款”,且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受人逾期付款时,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买受人以未收到货物、发票未抵扣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313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即便买受人抗辩称未收到货物、发票未抵扣,只要出卖人能提供发货单、物流记录、设备现场安装照片、沟通记录、买受人已付部分货款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且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就未收货问题提出异议的,法院会认定出卖人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付款条件已成就。
2.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合同中约定的“需方按月度付款计划付款”属于买受人内部付款流程,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买受人无限拖延付款的合法理由,应视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出卖人已完成交货并于2021年10月8日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非买受人主张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河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河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先后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签订4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等设备,总货款合计11235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25日前入需方财务账,需方按其月度付款计划结算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陆续交付全部货物,并分别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仅于2021年8月16日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92350元一直未付。供方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需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需方抗辩认为:其中2021年4月6日的合同未收到货物,发票也未抵扣,付款条件未成就;即便应当付款,逾期利息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非2021年10月9日。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供方提交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发货单、聊天记录、设备现场照片、售后维修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且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就未收货问题提出异议,还支付了部分货款,足以认定供方已履行全部交货义务。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需方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供方主张自最后一张发票开具次日(2021年10月9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需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需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供方货款92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3.85%计算)。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4民终313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对卖方而言:一是务必保留完整的交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签收单、现场安装照片、验收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避免买方以未收货为由拒付货款;二是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避免使用“按需方内部付款计划”“待需方审批后付款”等模糊表述,防止买方以此为由无限拖延付款;三是如果遇到买方逾期付款,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方式催款并保留证据,逾期利息可从催款之日起主张,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 2. 对买方而言:一是如果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催促交货,不要怠于主张权利,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默认交货事实;二是收到发票后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要及时书面提出,不要既不抵扣发票也不反馈异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三是内部付款流程不能对抗法定付款义务,即便内部付款计划未审批通过,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卖方支付到期货款。
- 3.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补充提醒:如果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标准可按LPR加计30%-50%主张,并非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不能主张损失。此外,本案中买方曾提出卖方迟延交货应扣除违约金,但因买方自身先存在欠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卖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该抗辩未被法院支持,这也是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抗辩规则,交易双方均需注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