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施工坠亡谁来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2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亡,死者与装修经营者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定作人、物业、房屋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2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司法实践中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本案中,刘某法仅负责完成木门安装的工作成果,刘某刚按安装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刘某法对安装工作的安排具有较强自主性,无需接受刘某刚的过程性管理,因此法院认定二者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其次,关于各方责任划分:1. 死者刘某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施工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自担40%责任;2. 商铺承租人衣某茹擅自违规改造通风井位置,未消除安全隐患,承担30%责任;3. 装修经营者刘某刚及某某装饰作为定作人,未向施工人员告知通风井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承担20%责任;4. 物业公司作为通风井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承担10%责任;5. 房屋出租人某某园社区对承租人擅自改造设施不知情,已尽到出租人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邢台市襄都区某商铺承租人衣某茹与桥东区某某装饰装修服务部(经营者刘某刚)签订装修协议,装修过程中衣某茹擅自要求更改通风井门位置,改造后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上锁。2024年11月4日,刘某刚安排刘某法到案涉商铺安装木门,未告知刘某法通风井存在的安全隐患便离开现场,刘某法施工中不慎坠入通风井死亡。
死者家属张某侠、刘某影、刘某城起诉要求衣某茹、刘某刚、河北某某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市襄都区某某园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主体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法与刘某刚系承揽关系,判决刘某法自担40%责任,衣某茹承担30%赔偿责任,刘某刚及桥东区某某装饰装修服务部承担20%赔偿责任,河北某某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邢台市襄都区某某园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承揽关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各方责任划分与过错程度相匹配,最终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20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装修经营者安排工人施工时,应当首先对施工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明确向施工人员告知风险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环境,避免因定作、指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商铺承租人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消防、人防等公共设施,如确需改造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及产权人、物业公司同意,改造后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否则因设施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装修施工的巡查监督,发现违规改造公共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留存书面整改通知等证据,避免因管理失职承担责任。
- 施工人员在陌生场所施工时,应当主动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作业,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自担责任。
- 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死者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留存相关沟通记录、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合法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