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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伙协议能否认定合伙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仅凭共同平摊经营成本、平分收益的沟通记录与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合同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316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合同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与实际履行行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合伙必须订立书面协议。若当事人虽无书面合伙合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本案中,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成本支出明细、收益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种植经营过程中平摊种子、化肥、人工等成本,且对收益进行平分,完全符合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与邢台市南和区前郭某村13队29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44.22亩土地从事农业经营。2023年当地发生洪水,种植的农作物被冲毁,邢台市南和区水务局向李某发放了玉米补偿款3430元、蔬菜补偿款182250元。程某主张其与李某系合伙关系,双方约定成本平摊、收益平分,李某领取蔬菜补偿款后仅平分了88000元,剩余补偿款未予分配,故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47000元。李某辩称双方为雇佣关系,不存在合伙,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观点: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是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成本支出明细、收益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种植经营过程中平摊各类成本、平分所得收益,符合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李某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某蔬菜补偿款47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316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伙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亏损承担规则、入伙退伙条件、合伙事务执行等核心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若因客观原因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应注意留存共同出资的凭证、共同经营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会议纪要等)、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的转账记录、对外经营的签字文件等,上述材料均可作为认定合伙关系的关键证据。
  3. 若双方为雇佣关系,雇主应及时与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等,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合伙关系,承担不必要的亏损分担责任。
  4. 合伙经营过程中如遇征收、灾害补偿等情形,补偿款属于合伙经营收益的,应按照合伙约定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配,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