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签土地置换协议没开村民大会能主张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3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土地置换协议,若未履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议定程序,一方能否据此主张协议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374号生效判决分析:
村集体签订处分集体财产的协议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需结合法律规定的性质、协议签订背景、履行情况、是否损害集体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 从法律规范性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仅产生内部管理责任层面的法律后果。
- 从交易信赖保护来看,若协议由村集体盖章、负责人或村干部签字,且有乡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鉴证、备案,协议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村集体签订协议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内部民主程序,构成善意信赖,协议效力不应因内部程序瑕疵被否定。
- 从履行情况及诚信原则来看,若协议已实际履行较长时间(本案中长达16年),村民长期未提出异议,且协议目的是为了村集体生产便利、未损害集体公共利益的,村集体事后以未履行民主程序为由主张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8年11月5日,清河县某甲村民委员会与清河县某乙村民委员会为种植便利,签订《置换土地协议》,约定互换两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协议经两村村委会盖章、时任村干部签字确认,由清河县油坊镇司法所作为鉴证机关盖章,镇政府留存备案。
协议签订后,两村均按约定实际使用置换后的土地,持续履行长达16年。2024年,某甲村委会以签订协议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土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甲村委会不服,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土地置换协议未履行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村民民主决策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综合案情判断是否损害集体利益:
- 案涉协议经两村村委会盖章、村干部签字,镇政府审核备案,协议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对方签订协议的行为系村集体真实意思表示;
- 协议已实际履行16年,两村村民长期正常使用置换土地,不存在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形;
- 某甲村委会在协议履行16年后以内部程序瑕疵主张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某甲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置换协议无效、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374号
-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集体处分集体财产(包括土地置换、发包、租赁、流转等)时,务必严格遵守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留存完整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记录、决议文件等书面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合同效力纠纷,同时防范村干部擅自处分集体财产的廉政风险。
- 民事主体与村集体签订涉及集体财产处分的协议前,应当主动要求村集体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效决议文件,必要时可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部门核实备案情况,完善合同签订流程,降低后续被诉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 若遇到村集体以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纠纷,相对方可从以下角度抗辩:一是民主议定程序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二是合同已实际履行较长时间,村集体或村民长期未提出异议;三是合同签订时有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鉴证、备案,相对方系善意且有合理信赖;四是合同内容公平合理,未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村集体主张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此外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需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能不被法院采信,当事人收集单位出具的证据时需注意符合法定形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